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男方要求退还聘金女方不同意怎么起诉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离婚男方要求退还聘金女方不同意怎么起诉
  
  一、离婚男方要求退还聘金女方不同意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离婚请求退回彩礼的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男方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要求女方退还聘金的,如果男方提出来的退还聘金的请求是完全不合理的,就算起诉,可能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男方的诉求,反之,是女方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要求女方退还聘金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在单位工作时突发脑梗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工作时突发脑梗算不算工伤一、在单位工作时突发脑梗算不算工伤?工作时突发脑梗一般不算是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

·工作没满一年被辞退有违约金吗?
      工作没满一年被辞退有违约金吗?一、工作没满一年被辞退有违约金吗?没有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

·公司入职员工协议书怎么写
      员工入职代表着我们已经成为公司的职员,成为公司的一份子。当我们经过入职考核、入职培训等一系列过程的后,我们可以正式入职,正式入职除了需要一系......

·解除劳动关系后保险怎么办?
      现代生活中,跳槽和辞职并不是新鲜事,个人会由于情感或者家庭的问题选择变更工作,这种情况下,就面临着和前公司接触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合同。一份工......

·怀孕员工被辞退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怀孕员工被辞退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出国劳务需要什么手续?
      出国劳务需要什么手续?工作是支撑我们在这个社会活下去的手段,我们需要通过劳动来换取报酬,用以支付生活所需的各种东西及服务。但由于人口的增长......

·昆山工伤鉴定怎么鉴定
      昆山工伤鉴定怎么鉴定昆山工伤鉴定过程(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 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工伤认定程序当中包含社保局的相关人员会对相关人员做询问笔录。因为社保局也必须在调查清楚以后,才能结合相关的材料和证据作......

·婚后男方的工资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男方的工资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一、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资数额吗?
      一、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资数额吗?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资数额,发放方式等。如果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概念是怎样的
      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概念是怎样的?工程质量是目前您都在关注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到......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才会受到法律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