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建筑工程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一、建筑工程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1、正确认定事实。
  
  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鉴定要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
  
  (1)从相邻关系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要考虑相邻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要考虑受损建筑物周边的其他工地对其是否有影响;
  
  (2)从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需要考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责任问题;
  
  二是需要考虑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问题;
  
  三是需要考虑建设单位存在的责任问题;
  
  2、正确适用法律
  
  正确认识纠纷的法律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正确提起诉讼请求(没有修复的情况下请求修复或者在已经请求修复而未修复的情况下要求折价赔偿,自行修复必须要有合同、施工图纸、支付款项的凭证,没有发生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不要遗漏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断过错方,轻易不要遗漏被告,否则限制了建设单位的追偿权);
  
  要考虑是否存在混合过错(也就是建设单位也有过错)。
  
  3、施工单位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合法的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利。
  
  二、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企业要在什么时候订立劳动合同
      找专长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相信您都知道,对于企......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标准?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什么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什么内容?建筑工程质量都应当达到一定质量标准,为了统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国家为此出台了相关的建筑工程......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维权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维权方式是: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纠纷只能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直接起诉法院......

·腰椎骨折工伤认定怎么做?
      有些行业的工作环境比较艰苦,充满风险,企业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有的职工腰椎骨折,受伤严重。职工治疗结束后,应当及时申请工......

·员工怎样辞职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不
      员工怎样辞职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职员辞职有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提......

·合同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合同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为保证各项工程安全顺利的实施,防止质量缺陷造成使用者的苦恼和不便,国家采取收合同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有效提高建设者......

·怎么举报未成年工,在哪举报呢?
      怎么举报未成年工,在哪举报呢?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成年人,任何人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加班不支付工资怎么办
      《劳动法》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

·工程质量年限一般是多少
      工程质量年限一般是多少?房屋建筑对于居住的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此,有工程质量保障,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建筑的损坏承担赔偿与维修,但有一定......

·如何签电子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部官方文件的要求以及《电子签名法》的规定,HR首先需要通过互联网寻找可以开展电子合同综合业务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接下来劳资双方均应认真阅......

·村民纠纷工程误工费怎么计算?
      村民纠纷工程误工费怎么计算?“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