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轻微工伤休息20天有工资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轻微工伤休息20天有工资吗?
  
  一、轻微工伤休息20天有工资吗
  
  发生轻微工伤需要休息20天的,要休养的20天内,用人单位要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怎样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的期限后,会有下列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劳动合同在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后
      一般劳动合同在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后,就会成立,但此时并非一定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满足相关法律中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自然此时合同成立了也是......

·眼睛工伤想要得到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每个职业者根据自己的职业身体都会承受相应的伤害,尤其是对我们最脆弱的眼睛,当我们的眼睛受工伤后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想要得到赔偿,对于普通工伤的赔......

·工地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
      工地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工地拖欠工资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办理:1、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按规定月底入职何时发工资?
      劳动者工作的价值体现就是工资,对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人来说,工资收入应该是每月比例最大的固定收入渠道,因此也是劳动者最予以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

·工伤纠纷该怎么处理
      工伤纠纷该怎么处理?只要我们是在劳动关系中出现个人人身伤亡情况的话,是可以对雇佣我们的企业单位要求赔偿的,工伤补偿问题国家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盗窃案批捕后的工作是什么
      一、盗窃案批捕后的工作是什么?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工程合同可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未满16岁算童工吗?
      未满16岁算童工吗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仅禁止单位招用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童工。年满16周岁就可以参加工作,年满16周......

·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
      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有哪些诶一、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有哪些诶?(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不服工伤认定答辩状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会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劳动者停职留薪期间的......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是什么??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