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效居间合同纠纷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无效居间合同纠纷有哪些
  
  无效居间合同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恶意串通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通过我们对无效居间合同纠纷的情形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您对此应该有所了解了吧。我们针对不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还具体做了介绍分析,帮助您更进一步理解。如果您遇到这些情形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同权益,


·入职给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有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才行。但是能够自己草拟一份入职劳动合同的朋友很少,您都需要入职给......

·合同到期离职补偿都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可以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合同到期离职补偿问题需要根据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

·合同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合同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仲裁协议有效,法院无管辖权。“先仲裁,后诉讼”的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有将争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

·合同违约金过高可以投诉吗?
      合同违约金过高可以投诉吗?合同违约金过高是不能投诉的,但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有异议,可以先以协商方式进行沟通,如果协商不成,对于......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冲突有哪些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冲突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合同法》将被废止。《民法典》总则与合同编冲突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满足什么要件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满足什么要件对于赠与合同来讲,虽然其是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但实践中,也是要求合同先生效,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对当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找什么部门
      可以找居委会协调,也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决。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1、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有身份证、常口......

·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一、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1、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不必非采用书面或特殊形式不可。依《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

·非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
      非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与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一、非要式合同成立条件1、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

·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状如何书写?
      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状如何书写?一、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状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