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私自卖房是否有法律效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我们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夫妻中的一方未与另一方商量,私自将房产卖给他人的做法。那新婚姻法私自卖房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吧。一、新婚姻法私自卖房是否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构成擅自卖房,效力需综合判断,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即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有效。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该要件实质上是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对其所处分的他人之物,须具有“权利的外观”,这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均为物权的公示方法。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权利和权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非真正权利人而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如真正权利人借用子女或他人名义为房地产登记、共有的不动产只以一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等情况)或者现实占有他人的动产(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及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形等),方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以权利外观,从而使其合理地信赖登记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就是真正的权利人而与其进行交易。而对标的物没有任何权利外观的人处分他人之物,根本无从发生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与善意取得的问题。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善意取得的另一要件即是让与人虽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却没有处分权。让与人无处分权,包括根本即无处分权,也包括欠缺完整的处分权(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物等)。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无处分权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应属自始有效,无需考虑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问题。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的对价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安全,故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依《物权法》第106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则将会造成各方利益保护上的明显失衡;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亦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明显的低价会影响到对第三人“善意”的判定)。至于约定的“合理的对价”是否已由受让人实际支付,一般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该价款尚未支付的,让与人或者原权利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要看购房的第三者是否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第三者购买房屋的手续合法,为善意取得,虽然为夫妻其中一方私自买卖,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夫妻双方面临离婚,其中一方私自卖房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疫情严重房贷可以推迟几天还款?
      疫情严重房贷可以推迟几天还款?一般可以延迟到疫情结束后还款,在疫情期间,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入来源,可以及时与银行协商延后还款期限,由此产生......

·要是现在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不管采取的是怎样方式,在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肯定都是要对共同财产做出分割的,而这里面就包括了对房产的分割。那夫妻要是现在......

·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是什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

·买卖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买卖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一)确定开发商是否具有预售许可证购房时首先要看项目有没有“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认购、预定、排号等......

·开放商没有预售证是否可以卖房
      开放商没有预售证是否可以卖房1、首先,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父亲在世可以房产继承吗?
      父亲在世可以房产继承吗?父亲在世不可以继承房产,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

·房产为婚前财产在婚后加名如何分割?
      ?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是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均等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

·租赁合同印花税包括很多方面。例如,财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印花税包括很多方面。例如,财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灯光设备租赁设备印花税等,在我们生活中都经常提及和使用,在税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

·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有哪些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在认定“欺诈”时有其特殊性。那么,哪些行为......

·房屋漏水物业有责任吗
      房屋漏水物业有责任吗房屋漏水,如果是属于楼顶漏水或者是小区的共有面积漏水,那么物业需要在维修基金里面拿钱出来修理。实际上,维修基金也是各位业......

·哪些亲属可以继承房产?
      哪些亲属可以继承房产?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亲属可以继承房产,一般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开......

·跳单买房,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跳单”是一个行业术语,就是指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