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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律师
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玄武区公民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为玄武区下辖梅园新村街道、新街口街道、玄武门街道、锁金村街道、红山街道、孝陵卫街道、玄武湖街道等7个街道,64个社区。
业务范围包括: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务清理、刑事辩护、离婚债务、房产纠纷、合同违约赔偿、侵权索赔、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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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简介:
玄武区下辖梅园新村街道、新街口街道、玄武门街道、锁金村街道、红山街道、孝陵卫街道、玄武湖街道等7个街道,64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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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园新村街道:梅园新村、大行宫、花红园、大影壁、东南大学、兰园、北安门、富贵山、佛心桥、半山园、清溪路、太平门
新街口街道:香铺营、长江路、北门桥、唱经楼、大石桥、成贤街
玄武门街道:百子亭、台城花园、天山路、高楼门、大树根、廖家巷
锁金村街道:锁一、锁二、锁三、锁四、锁五、紫鑫城、南林大、新庄。
红山街道:营苑、墨香山庄、月苑、红山、曹后、北苑、藤子、红山公园、阳光嘉园
孝陵卫街道:小卫街、孝陵卫、晏公庙、钟灵街、农科院、沧波门、铁匠营、康定里、南农大、南理工、银城东苑、余粮村、沧波村
玄武湖街道:板仓、花园路、蒋王庙、樱铁村、樱驼花园、东方城、聚宝山、仙鹤门、仙居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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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民间借贷
被告徐某某向李某某借款200万元属于客观事实,不容置疑。尽管徐某某主张实际借款只有192万元,另外8万元已作利息预扣,但徐某某并未能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徐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intel}}>且徐某某提供的证据4——收款收据,也是为了证明其已经将从李某某处借得的200万元交给了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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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否认借款200万元的同时,又承认已经将借款200万元交给了xx公司,完全是以己之矛攻己之盾,其主张不攻自破。
▲南京市玄武区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本案发生的起因受害人亦存在过错,在实际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首先,受害人在案发前通过隐瞒自己实际年龄和身份,从而欺骗被告人感情和骗取被告人金钱的行为无疑对案发前被告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人作为一个曾被前妻抛弃的在心理上受过严重创伤的男人,<{{intel}}>受害人这一行为犹如残忍的撕裂被告人的伤疤。其次,当被告人知道受害人欺骗自己的事实,强忍着气愤与悲痛坚持要走时,受害人拉住被告人不让被告人走,用言语刺激被告人(“你这男人怎么这么不讲信用……”’)并无故要求被告人给其1000元钱的行为明显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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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受害人有意无意用树枝打到被告人的行为也推动双方之间矛盾的升级,而接下来双方之间的你打我一巴掌、我抓你一脸的争吵无疑直接使事态朝着罪恶的深渊坠落,不可挽回。.在这些过程中,不能不说是受害人多种不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被告人情绪失控从而导致受害人生命逝去的导火索。
▲南京市玄武区律师以案说法:劳动争议
原被告均与某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同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
被告与原告同是某公司在南京店的工作人员,同是受雇于某公司,均同其存在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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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原被告在工作工程中的工作职责不同,被告负责销售、财务管理工作,原告负责售后服务工作。<{{intel}}>至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并继续雇佣被告张某从事销售工作”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从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内容来看,被告的入职时间,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按“9月7日确定”,在某公司工作至8月29日止,这些内容表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被告只同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而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基于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大区总监张业超自认的基础上,在仲裁庭审笔录第四页上有反映某公司认可其与被告存在劳动..的表述,“被申请人:两位申请人入职时间是.两位申请人离职没有与公司联系,申请人系自动离职.,我们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在仲裁庭审笔录第5页,某公司认可被告同其存在劳动..的时间;在仲裁庭审笔录第8页中,<{{intel}}>某公司不仅认可其同被告存在劳动..,还认可原告翟某是其公司的主管,“申请人1说的时间基本属实(这个时间指的是被告的离职时间2012年8月29日),但是我们没有同意她离职,中途让主管打电话让她回来上班,但是她没有回来。申请人2离职时间是9.12”。虽然某公司之前认为被告的工作期间日,与其后认可的离职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某公司从未否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并认可原告翟某是公司南京店的主管。
第二,从原被告的谈话录音同样可以反映出,原告翟某只是某公司在南京店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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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录音作为原告本人的亲口陈述,其可信度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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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只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属于同事。另外,并不因原被告存在老乡..而否认该录音所证明的内容。
▲南京市玄武区律师以案说法:遗产继承
原告李某对李某某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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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继承人李某某并无立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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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收养..,依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在李某某死亡后,原告李某作为李某某的养子,是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某的遗产,参加被继承人李某某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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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两被告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故意提交失实材料,且没有通知原告李某,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已经继承取得的遗产应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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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借贷纠纷
在本案的借贷..中,借款人是被上诉人张某,而非上诉人,应由借款人即被上诉人张某承担偿还责任。
首先,本案中借条的借款人处非常明确的载明借款人为某某学校的张某,如果借款人是上诉人某某学校,则根本无需被上诉人张某的签字,即使是张某签字也应在其名字前加注其是经手人,但是该借条中并没有“经手人”字样,显然,哪怕有一点语言常识的人都知道,某某学校仅仅是借款人张某前面的定语,说明借款人为某某学校的工作人员而已,实际的借款人为被上诉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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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
其次,被上诉人张某在借条上加盖的上诉人.某某学校的公章、法人私章为其自己为达到其借款的目的而私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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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之间的整个借贷行为的完成,完全避开了上诉人某某学校,所有过程上诉人某某学校完全不知情,直到被上诉人李某某确认被上诉人张某无偿还能力时才从其电话中得知此事。
▲南京市玄武区律师以案说法:合同违约
基于合同法体系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被告受第三人欺诈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仍然是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一 个合同..通常是合同双方主体通过长期的接触、磋商之下妥善约定的结果,双方在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方面在一开始选择对方及选择同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就有 所预见,至少其预见相对稳定,因而除不可抗力之因素无论如何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责任,不可随意处之,否则合同之义就无从体现。因此,在处理合同 纠纷中,应当充分考虑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中所含有的基本要义,<{{intel}}>而区别于其他的法律..下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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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同履行现状为:(1)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八百多万元的货款,被告向原告..期发货价值仅两百多万,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发货;(2) 被告声称原告已委托马某某代理将原告的余款全部退还,.但实际上原告并未收到相关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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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履行的现状在本质上,也就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量发货。在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项下,原告的主给付义务为按时足额付款,被告的主给付义务为按时足量发货,.这也是合同履行的根本目的所在,若没有正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就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妥善履行。至于被告声称原告委托了马某某要求被告将余款退还至各指定账户.,并不意味着双方合同的解除,同时也不能超越 合同严格责任原则而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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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好像甲乙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忽然合同外第三人丙欺骗甲声称乙经营恶化,付款能力严重下降,<{{intel}}>甲因 此作出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再继续向乙供货,那么甲同样是违约,要向乙承担违约责任。不可能因为是丙欺骗了甲,才导致甲违约,就可以免除甲的责任。放到 本案中,性质完全一样。
▲南京市玄武区律师以案说法:离婚
无论是原告还是其家人,思想均较为传统,原告认为婚姻为人一生中的大事,理应认真对待。原告与被告结婚,是想要和被告.同组建一个温馨的家庭,两个人互敬互爱、白头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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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结婚后不久,被告就多次无任何缘由的提出离婚,并扬言不需要老婆了,.老婆太麻烦,要求原告必须同其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被告还主动为原告写下离婚协议书。原告对此不知所措,并多次哭求被告认真对待婚姻,好好和原告过日子,被告对此均无动于衷。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被告也出尔反尔,甚至笑称协议未署名不会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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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一段被原告及其家庭甚为重视的婚姻,就这样在被告的冷漠和嘲笑中被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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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身心俱疲,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导致严重失眠,抑郁成疾,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神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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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也多次向律师陈述,我怎么在半年之内就变成二婚了,其状况非常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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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母亲也因此心脏病发作,父亲一夜间愁白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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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不明白,一向乖巧被视为掌上明珠的女儿为何会遭到这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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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如今,他们依然不能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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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行为是明显的把婚姻当儿戏,为此,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万元,以抚慰原告,并维护法律的权威。
▲南京市玄武区律师以案说法:放火罪
被告人放火行为的对象是受害人危洪江养鸡的鸡棚,该两棚处于大田地里,远离村庄、集镇,根本不可能危及村庄、集镇等建筑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得很清楚,该棚位于镇危屯村南1000米,且从照片上也能证明,该棚周围有.高墙垒隔。即使该棚着火且火势充分蔓延,也不会危及村庄、集镇等建筑物的安全,这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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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实施后,在开始时受害人曾经采取了救火措施,后来在发觉救火无望时就放弃了救火行为,<{{intel}}>火势自然蔓延。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是造成了受害人的两个大棚被烧坏了,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财物的损失。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分家析产
首先,在所谓分家时合伙财产范围、是否有存款以及存款是否分割等方面,自身及相互之间存在多处矛盾,与被申请人李一的陈述也多处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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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申请人陈述及证人李二和李四的证言中,可以确定在所谓分家时合伙财产没有进行清算,财产价值没有进行评估,.在合伙财产范围及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主张五兄弟达成分家协议不符合生活规律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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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证人李二和李四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重大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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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发生争议时,李二实际占有一个门市房、李四实际占有材料厂,如果被认定没有分家,<{{intel}}>那么他们的既得利益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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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证人李二和李四的证言与申请人提供的证人争议房屋承租人何某及水泥厂材料员谭某的证言相互矛盾。证人何某和谭某与申请人.及本案的审理结果均无利害..,其证明力应大于证人李二和李四,矛盾之处何某和谭某的证言更为可信。综上分析,证人李二和李四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存在作伪证的现实可能,其证言的证明力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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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律师以案说法:赔偿责任
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李某某并非为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其将打拼多年才积攒的10万元借给被上诉人张某,并可在短短5个月内就可获得5万元的利益,即10万元在5个月后就可变成15万元,与银行通常3%的回报率相比,其可获得高达120%的回报率,属于典型的高利贷!李某某借钱的目的是获得巨额的回报,故其并非为善意且无过失的。其次,被上诉人李某某又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被上诉人张某有代理权,其从未与上诉人某某学校有过深层次的交往与了解,仅仅依靠与张某的私交,才将钱借给张某,<{{intel}}>而李某某又与上诉人.某某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杨金生认识,并有其联系方式,为何不打电话确认一下呢?显然她知道一旦打电话确认就会让杨金生知道其行为,该交易将无法继续进行,就不能获得巨额利益,同时,任何正常人都会知道张某在此种违法法律规定的高利贷借款中是不可能有代理权的,故其并非相信被上诉人张某有代理权而将钱借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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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理应由借款人即本案被上诉人张某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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