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院抚养关系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最高院抚养关系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最高院抚养关系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继父母对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抚养义务适用有关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 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二、在我国怎样确定有无抚养关系?
  
  关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法律并无具体的规定,理论界亦有争议,但一般认为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被抚养人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第二,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三,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第四,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
  
  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双方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关系。
  
  三、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归母亲抚养。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抚养关系就是指在婚姻关系当中,或者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抚养关系是针对未成年人来说的。而且不一定抚养关系就只发生在父母和子女身上,有些时候外祖父母也可以对未成年人形成抚养关系。
  
  


·无效婚姻的后果都是怎样的
      男女之间建立的婚姻关系是否无效,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作出认定才行,并且通常有权认定婚姻无效的只有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那一旦男女......

·公开宣判女被告人是什么意思?
      一、公开宣判女被告人是什么意思?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两次分割。先分割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对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前要考虑什么事情
      每天都有夫妻想要离婚,但多数都是因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而冲动的想要离婚。因此,就要求夫妻在离婚前要考虑清楚。具体说来,夫妻离婚前要考虑什么事情......

·丈夫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如何操作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话,就是违反了对配偶的忠实义务,此时是存在过错的。要是因此导致夫妻离婚的话,此时在财产上面该如何来分割呢?关于“丈......

·一、农村结婚彩礼一定需要支付吗?
      一、农村结婚彩礼一定需要支付吗?1、农村结婚彩礼并不是一定需要支付,这是由于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

·女性婚前体检的项目具体?
      女性婚前体检的项目具体有哪些?一、女性婚前体检的项目具体有哪些1、家族史调查,先询问女性以往健康状况,家族中有无明显的遗传疾病,一般是三代......

·子女的抚育费有什么给付方式
      子女的抚育费也叫做抚养费,这是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给付的,这是履行自己抚养义务的体现。而实践中,这个子女抚育费有哪......

·检察院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一、检察院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检察院国家赔偿的程序具体如下:1、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

·包办婚姻生的孩子的抚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包办婚姻生的孩子的抚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包办婚姻肯定是违背了婚姻的初衷,并且也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而且有些比较情节严重的包办,甚至存在着暴力......

·妻子离家出走能告遗弃孩子吗?
      在我国,父母没有对子女尽到一定的抚养义务,比如说,妻子离家出走遗弃孩子,在法律上会有相应的的惩罚。因为众所周知,父母对子女是有一定的抚养义务......

·孩子抚养费支付方式包括什么
      孩子抚养费支付方式包括什么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3、如果协商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