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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感情破裂,最后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感情问题,但是对于有孩子的家庭,他们不仅要面临着分割财产的问题,还要面临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在审判时,通常都是考虑双方,哪一个更适合孩子成长。那么无社保有工作抚养权能争取到吗?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题目。
夫妻离婚固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回属题目,不仅关系子女的亲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养政策,因此准确处理子女抚养题目关系重大。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划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题目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详细情况判决。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题目作了详细划定。
根据这些有关划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回属题目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固然在实际糊口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因为《子女抚养意见》划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糊口”,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糊口,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糊口: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糊口。
母方有抚养前提不绝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糊口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糊口的。
如母亲的糊口环境显著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糊口,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对这个春秋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回属题目,假如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前提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实践中应当留意以下方面: (1)尽对优先直接抚养前提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糊口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已做尽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养能力的;子女随其糊口时间较长,改变糊口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糊口,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糊口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前提《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划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前提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糊口,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糊口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糊口的优先前提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
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定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划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糊口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回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划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假如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尽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划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入行。
人民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题目时,是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入行确定的。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离婚是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所有事情的前提都是先协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成功的,按协议来,如果协商不成的,通过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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