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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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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对于生活中的很大一部分公民来所,对于抗辩权的问题可能都不是特别了解。因为其实抗辩权是主要针对我国合同当中而存在的一种权利,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对方认为有不合适的条款或者是发生违约状况以后,另一方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抗辩权。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一、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抗辩权时间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在我国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对抗全。具体表现形式为三种,分别是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的行使条件都是不一样的,同时合同中对于抗辩权的诉讼时间也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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