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是什么意思?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在实践中出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情况,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是什么意思?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意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原因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
  
  1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 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二)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再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或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人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的从债务。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就是指债权债务是同一个人,合同因此而消灭,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发生债务混同的原因是很多的,表现的情形也有所不一样。如何还有什么疑问的,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
      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一、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可......

·新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有哪些?
      如果发生刑事案件一般首先介入的是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确定犯罪嫌疑人,对反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性管制包括拘留、监视、和逮捕等等,但是在......

·问父母借钱借条怎么写?
      问父母借钱借条怎么写?借条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用......

·因办理结婚欠的债,离婚时另一方要承担吗
      因办理结婚欠的债,离婚时另一方要承担吗如果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该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以双方协议为准,但是该约定......

·夫妻债权债务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夫妻债权债务协议范本是怎样的?债券债务是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处理的到的事情,债权债务可以转让可以消除,也包括夫妻双方的关系。夫妻双方是可以相互......

·人死债权债务消灭吗
      很多人认为人死债权债务就会消灭,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是一种误解,人死了不代表债权债务就消灭了,不论是债权人死亡还是债务人......

·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一、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负担债务是否有效,需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借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借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

·个人消费贷款条件有哪些
      个人消费贷款条件有哪些?个人消费贷款办理条件?1、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

·公司有欠债分立之后怎么承担
      公司有欠债分立之后怎么承担?(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

·结婚前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前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

·债务人财产如何界定及规定?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企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