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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抚养费,就是一些超生、违规生育的人适当补偿给社会事业的经费,征收理由是超生的人占用了过多的社会资源。每年我们国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还是很大的,因此很多人对这一部分钱的去向就提出了疑问,那么对于我们的政府部门来说社会抚养费去向应有交代吗?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性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二、社会抚养费去向应有交代吗?
从法理的角度讲,社会抚养费属有偿,征收的理论依据是“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用于社会公共事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一环,公开其收支情况才能保证社会公平与正义。当社会抚养费屡屡沦为“糊涂账”,也就意味着征收的正当性欠缺,计生部门的公信力不断坍塌。而要重塑这一切,显然不能再寄望于计生部门的良心发现,而要靠更为权威的审计部门,通过依法强化对计生部门的审计监督,秉持公心依照这14位律师所申请公开近年来对计生部门的审计情况,给公众一本社会抚养费去向的明白账。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去向应有交代,由于现在很多的计生干部作风不正的关系,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不同,那么这些钱的去向是哪里也就让人很是怀疑了,而且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关于那些家庭条件本来也不富裕的还要强行缴纳这笔钱也过于勉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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