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理解法律规范国家了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之后,继而会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针对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是却在事后又主动自首的情形,是需要按照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并非所有向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主动交代案情的情形都是会被认定为自首的,只有那些注定交代与案件相关,并且对破案由帮助的事实,才能人认定为自首。对于主动自首的情形,是会被减刑处理的。
  
  


·新罪漏罪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新罪漏罪的处理方式是什么?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

·刑事案件证人作证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事案件证人作证能起到什么作用一、刑事案件证人作证能起到什么作用?(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

·职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

·敲诈勒索最高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敲诈勒索最高量刑标准是什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

·非法集资两大主要罪名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是十分痛恨的,这种犯罪对社会和家庭危害很大,可能会导致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甚至家破人亡。非法集资只是一种犯......

·非法集资罪判最新规定是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日常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案件,许多人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还不是很了解,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怎样构成非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位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我们经常的使用信用卡,但是对信用卡有关的犯罪却毅然不知,关于信用卡的两种犯罪案子在平时生活中的犯罪率......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

·妨害作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妨害作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

·醉驾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有前科也会被判处缓刑
      醉驾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有前科也会被判处缓刑。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死刑吗?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死刑吗?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死刑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

·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什么网络诈骗罪怎么量刑诈骗罪可以说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同时也算是一个类罪,在诈骗犯罪当中具体可以分为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