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的规定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一个新兴的公司,如果领导者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将会导致公司面临经济困难难以运营的地步,这就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操作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法就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的规定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的规定有哪些
  
  1、减资是指企业为弥补亏损,调整资本而减少企业资本的行为。 企业减资需获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2、企业减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3)增派股息。 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4)公司合并。这通常是在公司资产平衡时进行。
  
  (5)分离部分。将公司中某些部门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减资。减资有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两种。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账本上减少资本,而公司财产不减,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额,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弥补亏损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减资的验审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
  
  (1) 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 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 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 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05年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05年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三、公司减资的方法和材料
  
  (一)方法
  
  减资的方法有两种: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公司通常采用回购的方式来减少出资或者股份。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通过回购方式减少资本,应当在回购后10日内将所回购的股份注销。
  
  减资还可以以返还出资的方式减资,或者以免除出资义务的方式减资,或者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减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有两种做法:发还,对已缴足的出资,将其一部分返还给股东;合并,在公司亏损时,依出资比例减少每一股东出资,以抵消应弥补的资本亏损。
  
  (二)材料
  
  公司减资所需资料清单 :
  
  1、公告45天以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前期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章程、新股东会决议、旧章程
  
  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法人股,需要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报纸原件以及复印件
  
  7、减资前银行对账单
  
  8、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备注:复件材料都需加盖公司公章
  
  当公司出现资金困难难以运营的时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是否需要减资登记,但这在公司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决定,办理的各个手续也需要非常严格的流程才能审核通过,更多问题可以咨询为您解答。
  
  


·如何认定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
      在公司注册时,公司股东为夫妻关系的:如果提交了“财产分割证明”,可以按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如果没有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则夫妻股东名下的......

·公司法人章不备案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法人章不备案有法律效力吗?公章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在一些正规的单位办理业务时都可以遇到在票据上盖章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办理银行业务,去......

·怎样可以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
      怎样可以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是有要求的,所以公司在成立以后,不是说在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时候随随便便就可以的......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公司对外签合同要注意什么?合同签订时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内容风险;内容风险是指合同的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签合同吗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签合同吗?可以,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

·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方面?
      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方面?虽然我国国土的面积广大,但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用地的扩张,新建项目也日见增多,拆迁旧建筑,以求新发展......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成立担保公司做抵押的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一、成立担保公司做抵押的条件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

·公司经理有什么职责?
      公司经理有什么职责?职责一:企业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管理工作任务1.组织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公司法监事会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监事会职权有哪些?在一个公司内部每年都有举行股东大会,为了保护各个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还有一个专门监督股东会的组织,就是公司内部的监......

·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材料?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

·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如何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如何分配一、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如何分配一般情况下,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应该按照《企业合伙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在合伙企......

·私募基金公司能开分公司吗?
      私募基金公司能开分公司吗?一、私募基金公司能开分公司吗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