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资绩效怎么算,如何计算绩效工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不仅仅有基本工资,有的时候还会涉及到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等,不同类型的工资,当然在计算的时候也就不同。而对于其中的绩效工资来讲,要想进行计算的话,则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绩效工资,而绩效工资又该怎么确定标准。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吧。一、什么是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二、绩效工资怎么算,如何确定绩效工资标准目前尚无一个行之有效的、各方达成共识的绩效评估办法,这也是绩效工资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专家普遍认为,首先,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估办法不能变成简单“计工分”的形式,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在规范事业单位工资、津贴制度的同时,逐步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第二,绩效管理应该更多关注员工内在的积极性,让他们有发自内心的对单位的热爱,有发自内心的主人公感觉,有充足的能量,有高度的责任感。第三,绩效工资改革应该规范事业单位本身的经费使用,使得其更专注于“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三、实施绩效工资的条件绩效工资的实施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包括:(1)工资范围足够大,各档次之间拉开距离;(2)业绩标准要制订的科学、客观;业绩衡量要公正有效,衡量结果应与工资结构挂钩;(3)有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支持业绩评估系统的实施和运作,使之起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目的;(4)将业绩评估过程与组织目标实施过程相结合,将工资体系运作纳入整个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运作系统之中。《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看完了上述内容后,我们知道该如何来确定绩效工资的标准了,在这方面法律上是没有做出规定的,因此具体的绩效考核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劳动者来设置。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以酬劳的形式聘用工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通过自己的生产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与定作人形成的法律关系......

·工伤待遇部分护理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待遇部分护理的规定是什么?工伤待遇部分护理的规定是根据当事人员的生活的状态来进行一个不同的护理费用的判断,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一、不构成伤残的工伤赔偿多少?
      一、不构成伤残的工伤赔偿多少?不构成伤残的工伤赔偿五万元左右,在受工伤之后需要对工伤进行认定,如果受伤情况比较严重的,一般情况下会在病情比较......

·工期延误违约金无效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期延误违约金无效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无效合同法的规定有:工期延误时,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认定的标准高于法律中规......

·试用期包括在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试用期包括在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这是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要求的。而试用期本身也是属于一种考察阶段,此时虽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弱,但也是提供了相应......

·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绝对遵守吗?
      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绝对遵守吗?一、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绝对遵守吗?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签订的原则是什么
      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社会向前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可能表面上看来,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是来自于公司的内部章程。但是实际上公司对于员工的所有管理,......

·单位不按规定发工资要怎么办
      不得不说近年来单位不按规定发工资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而这里的不按规定,就包括了不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不按照单位内部的规定。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其实......

·农民工讨要工资需要举证吗
      需要。1、收集相关具有劳动关系及所欠工资的证据。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事情都需要证据。2、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如劳动监......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久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法律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在于:在这个用工制度下......

·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可补办确权吗?
      根据该“通知”,“在本通知生效之日以前已建成且符合城乡规划或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筑工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产权确认手续”。补办确权......

·我们大家对于工伤保险并不陌生,工伤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
      我们您对于工伤保险并不陌生,工伤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当我们伤情被认定为工伤时,我们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带来的相关合法权益。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