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要求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书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中的位置作了规定。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就业是通过“通知单”、“派遣证”等到工作单位上班的,不需要签订合同。随着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扩大,国家将用工的决定权授予了企业。与之相适应,我国从1986年起,对新招职工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根据上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都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愿订立书面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有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特别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过硬的证据。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得以表现出来的载体,因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合同采取的是比较随意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应该说,口头合同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的,对于诚信度高的单位和个人,是可以采用口头合同的。但是,对诚信度不高的单位和个人,说过的话可以不算,做过的事可以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弊病就变得很明显。由于口头合同没有文字依据,一旦发生争议或者诉讼,空口无凭,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益。劳动合同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项劳动权益,不宜用口头的形式。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有利于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统一格式,用人单位也有依据劳动部门的合同格式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仅就需要协商的事项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即可。劳动合同一经书面签订,即具有法律保护的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的好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本文主要介绍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各项劳动权益,同时它也可以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证据。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咨询网站在线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被依法监视居住可以工作吗
      监视居住可以工作吗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

·年终奖和奖金辞退员工补偿可以替代吗?
      年终奖和奖金辞退员工补偿可以替代吗?不可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只要员工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公司就应当发放年终奖。公司......

·一、怎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怎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正确的做法是依照用人单位规定,提前一段时间提交书面辞呈,约定离职时间,之后跟公司后续接替人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施工人员的......

·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是什么?一、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是什么?(一)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指南1、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1)居民身份证(复印......

·在外地工作离婚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生活压力和工作的需要,生活中很多夫妻都是如此,可能不在一个地方上班。夫妻中另一方在外地工作,这也是导致夫妻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那么夫妻双......

·哪种情况可使劳动合同终止
      哪种情况可使劳动合同终止一、哪种情况可使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

·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包括什么
      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在我国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是需要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都算是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那么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

·门窗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门窗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门窗工程成为了房地产业工程的一部分。门窗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种,有着严格的质量标准,......

·劳动者在受工伤后怎么处理?
      劳动者在受工伤后怎么处理受工伤了应当及时治疗,在治疗期间受工伤的劳动者及其家人是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签劳动合同多久缴纳五险?
      签劳动合同多久缴纳五险?一般自用工之日起缴纳社保,如果是月初入职一般当月就能增加,如果是月末入职次月增加,也有不正规的单位在转正后开始补交社保......

·一、转正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转正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1、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2、如无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况业限制协议及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