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有什么依据?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是由于企业改制损害了职员的权益,但是用人单位以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职员才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在入职时,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此合同即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若仅是存在劳务关系,或者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凭借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进行证明。
  
  
  


·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是怎样的?
      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是怎样的?一、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是怎样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非关键线路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
      非关键线路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1)关......

·造成工程损失会判刑吗 ?
      造成工程损失会判刑吗?一、造成工程损失会判刑吗一般来说不会,虽然立案的起点是5000元,但不是所有的事情都会判刑,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设单位......

·工程设计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工程设计合同模板是怎样的建筑工程施工队拿到的工程都是由工程师设计好了才开始工程的建设的,而对工程的要求就需要和工程师做好说明,双方并签订好......

·工伤认定人社局不认定要如何处理
      工伤认定人社局不认定要如何处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具有约束力。而且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违反规定则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在北京......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那些 一、建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那些一、建筑工程质量存在常见的问题1、工程设计质量不高目前,很多工程设计对质量控制不够重视。很多......

·代通知金是否适合劳动者
      代通知金是否适合劳动者代通知金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方式和标准不同。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多......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发放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发放?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待遇发放,未参加工作的员工也需要发放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

·劳动能力鉴定要多久
      劳动能力鉴定要多久劳动能力鉴指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

·在上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在上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公路工程质量保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保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公路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他是我们日常交通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宽阔平整的的公路能给我们带来许多便利,所以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