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建工程质保期如何确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房建工程质保期如何确定?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在完工之后是需要进行验收,并达到标准之后,才能交付使用的,但是机关如此,再给次投入市场之后,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引发的他人或者单位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依旧是较为常见的,故而相关单位会对房建工程质保期进行约定,再此期间内,可以扣留质保金。
  一、房建工程质保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筑工程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应当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6、期满的效力不同
  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关于质保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届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约定工程质保期的目的,在于督促承包方对各大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控,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有些不了解相关信息的朋友,可能会将工程保修期与质保期相混淆,甚至认为保修期即质保期,但实则不然,一般来说。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这就属于工伤了。而工伤的认定是要走法律程序的,有专门的法律文件对其作出规定。本文就为您整理了关于......

·关于中秋加班工资怎么算中秋节当日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关于中秋加班工资怎么算中秋节当日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

·工程质量监理负责发挥的作用是什么?
      工程质量监理负责发挥的作用是什么?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是较多的,且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主要是人为造成的,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工人不按照规......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企业给官员发工资算行贿吗?
      一、企业给官员发工资算行贿吗?算行贿,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

·邯郸市工伤认定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在某些情况下,员工遇到工伤以后法院所起到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很好的维护了劳动者本身的利益。但是您一定要知道,如果遇到工伤以后不及......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辞退赔偿吗?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辞退赔偿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辞退是需要赔偿的。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

·对于一些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都会管理,当然国家进行管理是有
      对于一些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都会管理,当然国家进行管理是有着法律依据的。在很多法律当中,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人想知道......

·劳动仲裁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裁决吗?
      劳动仲裁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裁决吗?首先劳动仲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该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参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都有哪些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

·对工伤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
      虽然我国的经济在快速发展,但是我国还是有很多很贫穷的地方,因此很多人都会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城市中多了很多工人兄弟。国家为此颁布了一些有关于工......

·佛山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佛山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佛山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8是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