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进行监督和验收,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有着更为严格的监督标准,因为建筑工程一旦在投入使用后,发生事故就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如果违反规定就要处罚,那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对于处罚极其严厉,如果在检查住过程中工程质量没有按照标准来完成,主要受到高额的罚款,同时要停工整顿知道质量合格为止,因此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要保证百分之百合格。
  
  


·母公司劳动合同法方面有何规定?
      现在很多大型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都会在重要城市建立一些子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有的员工被母公司派遣到外地的子公司干活。这样就涉及到劳动关系和......

·企业非法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
      劳动关系自企业用工之日成立,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能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对于非法解除的,企业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那么企业违法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最新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最新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在当今这个社会,您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格外的重视,因为这个问题会影响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同样的,工程......

·工伤保险怎么理赔?
      工伤保险怎么理赔?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一、工伤保险怎么理赔?工伤保险理赔流程如下: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

·员工人身安全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员工人身安全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现在企业都非常重视安全事故的预防,在录用新员工的时候,会和员工签署一份人身安全协议书,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工作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工作,工作的时候也是有意外发生的,有的意外是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这样一般都会是属于工伤的范畴的。工伤在我们国家是有赔偿......

·公司压员工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公司压员工一个月工资合法吗?一、公司压员工一个月工资合法吗公司压员工一个月工资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压你的工资是为了限制你的离去(转......

·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什么?一、《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解除劳动关系后打旷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作以后,一般情况下,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对于员工待遇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违反后的处罚都有着详......

·入职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能得到什么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应该在一个月签署劳动合同。对于员工而言,劳动合同是其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凭证,也是其维权的......

·工伤伤残鉴定在哪去做,如何做
      工伤伤残鉴定在哪去做,如何做一、工伤伤残鉴定在哪去做,如何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劳动合同订立有什么原则?
      在具体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当事人有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而同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具体说来劳动合同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