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双方的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等现象在我国频繁发生,这时我国近几年的离婚率也在不断的增加,在离婚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纠纷问题,其中就有关于财产的分割,在婚姻法中有关于房产分割的详细规定,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那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司法解释
  
  1、《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进一步明确,实际上个人财产只有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
  
  如果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候就需要一人分一半,如果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会分得,从而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会因为离婚而受到损失。
  
  


·男方起诉离婚条件要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夫妻没有性生活可以离婚吗 一、夫妻没有性生活可以离婚吗?
      夫妻没有性生活可以离婚吗一、夫妻没有性生活可以离婚吗?夫妻没有性生活可以离婚,性生活少,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必要关系。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女死刑犯捐献器官解剖全过程是怎样进行的?
      随着我们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一些人对于遗体捐献器官的相关知识是越来越了解了,那么有些被判了死刑的人员可能会捐献器官来,为社会做最后一点贡献,......

·国家赔偿原则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原则是怎样的?一、国家赔偿原则是怎样的?国家赔偿原则包括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以及违法性原则等,具体如下:1、惩罚性原则,指赔偿......

·什么是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

·女方提出离婚条件是什么?
      女方提出离婚条件是什么?女方提出离婚条件是什么?离婚之前,一般夫妻双方会通过协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去......

·老公出轨老婆起诉离婚家产怎么分配
      老公出轨老婆起诉离婚家产怎么分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起诉离婚中要的材料有哪些
      不管夫妻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这里想要最终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都必须要准备相应的材料才行。不过,起诉离婚中需要的材料可与协议离婚需要的不同......

·离婚协议书不履行怎么办
      夫妻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可能会出现各种的情况,有的人会反悔,有的人会不履行。针对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同。那要是离婚协议书不......

·爸爸去世没立遗嘱家产怎么分?
      爸爸去世没立遗嘱家产怎么分?一、父亲去世前没有立遗嘱财产怎么分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留遗嘱的,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具体分配方式为:......

·南阳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南阳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

·结婚禁止条件有哪些
      ?一、结婚禁止条件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1、直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