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最新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格外的重视,因为这个问题会影响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同样的,工程的质量问题其实在本质上和食品安全问题是一样的,对于工程质量是需要进行检测的,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最新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最新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含以下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1、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
  
  2、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3、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收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规定附表四的统一格式。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三)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
  
  在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义务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根据不同的市政工程,会采取不一样的检测标准,比如说市政排水工程的检测标准和市政道路工程的检验标准就是不一样的,其次,还规定了检测的时候抽查的数量问题。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脑出血到底算不算工伤?
      脑出血到底算不算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

·一、无劳动合同辞职有补偿金吗?
      一、无劳动合同辞职有补偿金吗?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

·怀孕期间休病假工资怎么算
      怀孕期间休病假工资怎么算?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

·申请工伤认定能撤销吗?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人身伤害后,如果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应该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有处理的,职工本人也可以委托家属提出工伤认定。按照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者与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开始工作的时候,我们除了要考虑到五险一金是不是按国家规定缴纳之外,对各个险种也应该有个清楚的认识。这里,我们单......

·农民工如何讨薪的流程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的?
      农民工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比较困难的就是农民工讨薪问题,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您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农民工如......

·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近年不少的国企开始进行改制的活动,这两年国企改制也基本上实施的也差不多了,当然对于国企改制来说还是有很多的好处......

·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不得被加工是怎样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一、个人信息不得被加工是怎样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

·工伤鉴定是否等钢钉取掉再做?
      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残,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不知道工伤鉴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进行工伤鉴定有哪些相关流程,能否取得应得的赔偿。那......

·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工人面临的人身伤害中,手指受伤应该是最普遍的。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工人要向单位提出工伤鉴定请求。经过鉴定后,工人会拿到一份鉴定意见书。......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该怎么办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后,需要在受理之日开始的60日内作出相应的认定结果,同时还需要将认定决定书送达给相关人员,包括受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职工所......

·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工伤认定是发生工伤之后必须要经历的一个环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因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受过工伤的老百姓都想要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