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是怎样的
  在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下,债权与债务的转让显得尤为普遍。但人们在对于资金财产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却并不了解甚多。所以往往会出现一些纰漏,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接下来我们带您详细了解有关债权债务转让的知识!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单从文字表述上来看,债权转让几乎可以说是《合同法》中最简单的商事行为。即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然后通知债务人即可。对于那些常年“接触”债权转让的商事主体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而言,理应对债权转让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有部分债权转让实务中的问题与此,可以参考。
  
  一、判决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的转让问题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债权人)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可能会将债权抓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则向法院递交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由法院裁定变更执行申请人。但是如果这个变更发生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呢,如何处理,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是否仍需出具类似裁定。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院在第34号指导案例((2012)执复字第26号)中给出了明确回答,最高院的意见是: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第15号)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
  
  实践中,一些法院及当事人仍旧在这一块举棋不定,一些法院会针对这种情况给当事人向当事人出具裁定,而有的对手当事人会以这种转让法院应出具裁定而进行抗辩(如本案例)。
  
  二、通知的具体履行问题
  
  《合同法》第79条的表述是: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此处的措词是“通知”,但具体如何一个通知方法(通知主体、时间、形式等等),法律并未做出说明。我个人感觉之所以未对“通知”的方式做出限制性规定,估计立法者是出于保持经济活力,能不限制就不限制的考虑。 最高院(2013)民申字1546号裁定书中有如下表述:“通知”本身也是一个由诸多要素组成的现实问题,在实践中对通知义务如何具体履行有不同理解,通知主体、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都是判断有效通知债务人的因素。
  
  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通知的方式无具体规定,口头抑或书面由当事人自定,建议采用书面的方式,口头的方式无法留下痕迹,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如债务人否认收到转让通知,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债权人已进行相应的通知。
  
  三、通知的时间问题
  
  我们最近碰见一个案例,具体案情不赘述,其中一个环节是:甲将债权转让给乙的时间是去年7月,但其通知债务人的时间是今年4月。在内部讨论时,我的意见是通知时间虽然滞后,有点“诡异”,但并不影响这次债权转让的效力。
  
  即没有通知债务人,虽然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并不因此否定转让本身的效力。
  
  我们的思路源自最高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该案的论理部分有如下表述: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一审法院的论理,得到最高院支持)。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是出于商业上的其他考虑,对于这种延迟通知的做法,我们认为还是尽量避免为好。
  
  根据我们所了解到的相关法律知识与案例,特意为您整理了以上的一些相关介绍。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按照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需要您仔细去了解一些相关内容。如果您在债权与债务转让中,有相关法律不清楚,可以访问,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公司欠债自然人股东有责任吗?
      公司欠债自然人股东有责任吗?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手机分期贷款套现诈骗犯法么?
      手机分期贷款套现诈骗犯法么?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一些大学生,追求所谓的时尚,纷纷通过分期的方式,将自己......

·婚前存款是怎么规定的?
      婚前存款是怎么规定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的约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

·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
      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

·一、花呗欠了一年了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一、花呗欠了一年了不还会有什么后果?(一)直接影响1、无论何时使用支付宝会被自动扣款。2、逾期会短信通知,电话催款。3、逾期罚息:逾期之后......

·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

·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是什么?
      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是什么资金不足的朋友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期之前要按时还款,否则就会发生逾期行为。逾期还款日非常不好的,对自己也是非常......

·通常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
      通常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也是会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那要是属于共同债务......

·有什么追债的好方法
      有什么追债的好方法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

·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的债务吗
      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的债务吗(一)单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只是单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后这笔债务应仍由其个人来偿还。但是,这种情况有着明确的限制......

·借钱不还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借钱不还到哪里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但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民间借......

·没打借条对方欠钱不还怎么办
      没打借条对方欠钱不还怎么办?出借人可从间接证据入手,以形成间接证据链。1、借过钱的证据: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证;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