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一、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是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违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及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发包行为都有哪些违法发包行为包括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以及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等;转包则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行为包括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等。三、对违法发包行为如何处罚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将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及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工程分包有严格的规定,总承包方必须选择有承包资质的单位,作为分包方,而个人是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的,也就是说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是违法行为,相关企业会受到行政处罚。罚金从50万到100万不等。对分包管理的严格,也是为了保证建筑质量,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如果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违反施工条例和工程法规的,是要受到惩罚的。因此,您必须按照工程的管理规定来,如果允许发包给个人,是可以发包的。但是绝大多数的工程都是不允许发包个人的,这也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需要。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教师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教师会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有很多教师在合同未到期的时候辞职,有些学校要求教师承担违约金,那么教师需要承担违约金吗?所以,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

·劳动合同法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会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问题。那么劳动合同法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

·工伤死亡待遇
      工伤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一、无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无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

·上海工伤鉴定机构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我们常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其实,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是如此,提前对其有一个了解,那么真的能够用到的话,将会节省自己很多的时间。......

·一、代通知金无理由被辞退后还可以拥有吗?
      一、代通知金无理由被辞退后还可以拥有吗?一般来说是有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辞退员工,应当提前和员工进行沟通,如果没有进行沟通直接辞退员工的话......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成?一、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什么地方
      劳务派遣是日常生活工作中经常见到的一种用工方式。由于其方便高效等多种原因而经常被用工方采用。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临时性、......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有什么不同?
      相信不少在职员工们,都有知道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福利费,但您知道两者有什么区别吗?它们分别的定义以及计量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就由64律师我们给您总......

·拖欠工程材料款纠纷诉讼注意事项
      拖欠工程材料款纠纷诉讼注意事项拖欠工程材料款纠纷诉讼注意事项一、诉讼时间的掌握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