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弃罪严重吗,构成要件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遗弃罪在我国法制史上是不曾出现的,但是我国古代一直有尊老爱幼,尊敬长辈的习惯,对于违反=逆父母的行为也是会进行处罚的,故而遗弃罪的发展史是比较悠久的。近年来,正式有了遗弃罪这一罪名,但很多人不知道遗弃罪是什么,遗弃罪严重吗?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遗弃罪严重吗?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遗弃罪是会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判处的,所以清节是比较严重的。
  二、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对于那些满足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会按照刑事法律的规范进行处罚的,由此看出是比较严重的,这也就回答了“遗弃罪严重吗”这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有遗弃行为不一定构成遗弃罪,遗弃罪的构成必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考虑。
  
  
  


·什么是诈骗罪?
      什么是诈骗罪?一、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

·行贿1万元判几年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对行贿行为定罪的时候,也是要充分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或者犯罪情节的,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此时对于行贿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也就不能......

·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是怎么量刑的
      故意伤害与抢劫其实都是比较严重的行为,除了会给受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外,其中抢劫往往还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害。因此,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

·火灾玩忽职守罪不认罪可以判刑吗
      火灾玩忽职守罪不认罪可以判刑吗一、火灾玩忽职守罪不认罪可以判刑吗?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

·二审不认罪对判决结果影响大吗?
      一般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我国对案件的判罚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所以在案件的二审期间,也有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对案件判决有影响么。......

·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量刑标准
      在对故意伤害行为定罪的时候,只要看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达到了轻伤,那么就可以依法定罪了。不过日后涉及到处罚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具体造成的损害......

·成立犯罪中止条件具体是什么?
      成立犯罪中止条件具体是什么?一、成立犯罪中止条件具体是什么?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1)犯罪既遂以后,......

·收赃罪立案标准是要怎样的
      收赃罪实际是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标准为:(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

·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如今有很多老人的生活条件好转的同时也存在着缺少陪伴的情况,这就让空虚且缺乏社会防范意识的老人轻易地就被犯罪分子以各种理由欺骗,而大多数的老人......

·被监视居住可能被判刑吗
      监视居住可能被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

·传播淫秽物品罪怎样处置
      传播淫秽物品罪怎样处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在毒品犯罪当中,具体包括了很多罪名,常见的如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等等。针对这些犯罪,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如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