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各地区各省份都曾有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发生,江苏也不例外,为此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为江苏省的国家赔偿提供了依据,江苏省的国家赔偿的申请,必须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能够按时申请到国家赔偿,但是具体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呢,有想了解的,可以随我们到本文进行详细的阅读。
  
  一、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589号公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国家赔偿项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您对于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都有了深入的了解,费用管理办法是国家赔偿法的补充,也是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明确,所有的国家赔偿行为都需要满足赔偿法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有需要申请国家赔偿的朋友,可以自己的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去申请即可。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调休吗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调休吗一般情况下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需要给员工放假,这是国家规定的,同时在放假期间也是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报酬。然而......

·新婚姻法表兄妹结婚是否可以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表兄妹结婚是否可以妻子与丈夫是亲表兄妹关系,在父母的包办下结婚生子,由......

·协议离婚财产自己分配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双方为了节省律师费以及诉讼费,有时会采取协议离婚的形式。但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离婚,都必须对财产、债务进行分割。在协议离婚......

·一方离婚不出抚养费行吗?
      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因为感情破裂,然后通过离婚方式解决双方之间感情问题,但是对于有孩子家庭,他们不单单要面临分割财产的问题,还要面临孩子抚养......

·一、精神病现在分居起诉离婚可以吗?
      一、精神病现在分居起诉离婚可以吗?可以起诉离婚,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孩子两岁离婚判给谁比较合适
      要是离婚夫妻不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达成一致,而此时又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就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来作出判决了。此时如果孩子两岁离......

·非婚生子女抚养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抚养的法律条文有哪些非婚生子就是指在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下生出来的孩子,但是一样是需要抚养和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在我国非婚生子女......

·未婚孩子抚养权起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未婚孩子抚养权起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因争取抚养权的诉讼也属于民事诉讼,起诉时应当准备以下材料: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都须原告签字或盖......

·第二次起诉离婚证据有哪些
      当事人不管是第几次起诉离婚,若最终想要法官判决夫妻离婚的话,则此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确已感情破裂了,这样法院才会准予离婚。因......

·90年代结婚需要单位证明吗?
      90年代结婚需要单位证明吗现在已经不需要单位开局证明,这一项工作由民政机关进行审核他们是否属于适合结婚人员。单位结婚证明,是20世纪90年代,在去......

·离婚纠纷能不处理抚养权吗?
      离婚纠纷能不处理抚养权吗?一、离婚纠纷能不处理抚养权吗?诉讼离婚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包括子女抚养权要求的,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会处理的......

·夫妻起诉离婚要平分财产吗
      起诉离婚不一定是平分财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