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港口需要承受比更多的业务量,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就要求港口建设工程的质量要非常的高,当然在我国港口的建设大部分都是政府工程,所以对于港口工程的质量一般法律上也都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那么港口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标准
  
  1、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应在工序交接验收的基础上,由该分项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由专职质量员和监理工程师核定。
  
  2、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应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施工处或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专职质量员核定;其中基础和主要分部工程应由企业技术或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3、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企业负责人组织进行全面检查与自评,有关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后,提交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或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4、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凡有分包工程者,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将检验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
  
  二、法律规定
  
  (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港口工程是一个大型的工程,需要多个类型的工程共同建设完成,所以一般来说对于港口工程,政府是会公开的面向社会进行招标,将整个港口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共同完成。
  
  


·打恢复劳动关系的方法是什么?
      劳动关系对于工作者来说就是一个重要的武器,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任何的劳动纠纷的时候就可以使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进行企鹅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

·婚内工伤赔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工伤赔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

·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
      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呢?若无法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县级市级决定的吗?
      在现实生活中,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是十分常见的,这也是由于在职工受伤后,若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则不能要求得到赔偿决定的。有些不了解相关法律知......

·哪些情形不签订劳动合同
      哪些情形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故意不及......

·证明劳动关系
      证明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1、网络聊天信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往来的QQ、微......

·加班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可以说没有用人单位不会安排员工加班。
      加班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可以说没有用人单位不会安排员工加班。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安排了加......

·劳动仲裁是否是劳动案件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是否是劳动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劳动法》......

·重庆基本工资标准怎么规定的(一)万州区、黔江区、
      重庆基本工资标准怎么规定的(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

·虚假诉讼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工作吗
      可以上班的。当事人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取保候审的,并没有因此而被剥夺劳动的权利,在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正常上班工作......

·一、劳动合同法离职补偿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法离职补偿是多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十年员工主动离职会不会有经济补偿?
      十年员工主动离职会不会有经济补偿?一、十年员工主动离职会不会有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十年以上的自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