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管大的还是小的工程建设,都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不管大的还是小的工程建设,都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的工程一定要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有着强制性的规定。以下我们就对河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进行相关了解。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体监督标准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三、违法标准的惩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仅仅对于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的监督有着严格的惩罚。其中,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相应工程的资质,才能够参与建设,所有的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进行。
  
  


·一、如果员工怀孕能辞退么?
      一、如果员工怀孕能辞退么?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合同法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合同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约定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定的经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提交资料,业务部门审核之后,提交财务部门,是按月划拨的,自提交资料之日起一般60日内支付到位。人力资源......

·固定劳动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的,这样的合同里面一般都有期限的约定,当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双方也没有进行续签的话,......

·一、2020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2020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

·生病失去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付补偿金吗
      生病失去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付补偿金吗?生病失去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付补偿金,但提前一个月就通知劳动者的可以不付补偿金。《中华人民......

·员工被拖欠工资如何举证在工资拖欠案件中
      员工被拖欠工资如何举证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

·河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八......

·一、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最高赔偿年限是多久?
      一、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最高赔偿年限是多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单位雇童工会罚款多少钱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雇佣童工的话,这样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违法,此时会对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其中就包括了对单位进行罚款。那一般单......

·职工的加班事实应由谁举证
      加班费问题也是容易引发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的原因之一。很多员工在辞职时会向单位主张加班费。而在加班费纠纷中,对于职工的加班事实应由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