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发生有人犯虚假诉讼罪,应首先去报案,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联系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三、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四、虚假诉讼罪的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报案应去事发地的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报案,可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口头的形式。当然,报案必须对虚假诉讼罪有一定的了解,不能随意的报案就说是虚假诉讼罪。如还有疑问,我们建议去网站咨询在线专业的律师。
  
  


·已满75周岁承担刑事责任吗
      已满75周岁承担刑事责任吗一、已满75周岁承担刑事责任吗?满75周岁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会从轻或者减轻根据《......

·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什么?
      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什么?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下内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该行为造成了对他人健康的损害,达到了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程度。涉嫌构成罪......

·判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还需要坐牢吗?
      判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还需要坐牢吗?如果是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出事,或者没有其它的犯罪,原来的判决就不再执行,人就不......

·死刑复核书的作用是什么?
      一、死刑复核书的作用是什么?慎重适用死刑,审查一下是否符合死刑的规定,二、审查内容的严格要求: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

·已构成犯罪预备成立中止犯可以吗?
      已构成犯罪预备成立中止犯可以吗?假如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人时,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了犯罪计划的,且未造成损失的,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但假如犯罪......

·刑诉法解释第241条的内容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法之后,最高法又颁布了司法解释,对刑诉法中的章节一一作出解释。刑事案件的处理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完成,其中法院负责审判。对......

·抢劫罪犯罪特征是怎样的
      抢劫罪是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抢劫行为规定为重罪,给予行为人严厉的处罚。而在进行处罚之前......

·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随着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关于贪污受贿罪的相关的规定也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制定了一定的新的条款。那么,关于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法......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集资到最后肯定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要坐牢的,这也是整个案件当中当事人要承担的最为严重的一部分法律责任。其实不仅只有受害者比较关心犯罪嫌疑人最......

·醉驾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条件:
      醉驾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犯罪人可以保释吗?
      犯罪人可以保释吗?一、保释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在英美法系,保释制度已较为发达,立法趋于完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