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醉酒驾车处罚具体包括哪些 行为人在喝醉酒的情况下,要是仍然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醉酒驾车处罚具体包括哪些
  
  行为人在喝醉酒的情况下,要是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话,对于这样的行为既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会构成犯罪。而在说到醉酒驾车处罚的问题上,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那到底醉酒驾车处罚具体包括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行政处罚:
  
  同时醉酒驾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于醉驾的行为既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因此在实际对醉酒驾车处罚的时候,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而要是因为醉驾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话,那此时行为人构成的就不再是危险驾驶罪了,而应该是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的处罚是更重的。
  
  


·一、交通事故右脚被压伤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右脚被压伤如何赔偿?这个需要根据脚被车子压后受伤情况而定。(一)、赔偿项目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误工费4、护理费......

·交通人伤起诉流程是什么?
      交通人伤起诉流程是什么?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

·一、交通事故致伤赔偿不起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致伤赔偿不起怎么办?交通事故致伤赔偿不起可以和对方通过协商,适当的降低赔偿的数额,或者和对方约定来分期进行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一、交通事故死亡不赔偿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死亡不赔偿怎么办?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的,肇事者不进行赔偿的,受害人的家属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

·哪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撤离现场
      公安交警大队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之后,需要紧急调派人力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而在处理的过程中,有些时候可能需要当事人撤离现场,但有的情况下则......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

·发生车祸哪些情况无责任
      发生车祸哪些情况无责任一、发生车祸哪些情况无责任交通事故中,对方有以下行为的,对方负全责,相应的己方就无责任: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

·上下班途中无证开车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无证开车算不算工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其依据在于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

·新婚姻法车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汽车也是属于我们个人的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而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是在婚后购买的汽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有些夫妻在离婚......

·一、交通事故个体户误工费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个体户误工费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交通事故中无固定收入的个体经营户的误工费按下列方法计......

·赠与股份注册资本实缴由谁交?
      赠与股份注册资本实缴由谁交?由受让人来交纳实缴资本,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六十岁老人车祸有没误工费?
      六十岁老人车祸有没误工费?只要交通事故影响到了老人的正常收入,就可以计算误工费。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