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实劳动关系由谁认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招收新员工都要求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代表着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白纸黑字的合同书代表着双方的承诺。但是有时候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就很难为自己维权。接下来请随来了解一下事实劳动关系由谁认定的相关认定内容。
  
  产生劳动纠纷之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由解决纠纷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一、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几种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新《劳动法合同法》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上所述,当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由谁认定的问题时,一定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劳动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要素就可以了,但是为什么我们依旧强调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呢?因为有一份劳动合同之后,一旦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去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工单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没发劳动合同要怎么办
      公司没发劳动合同要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

·试用期辞退需要提前几天通知?
      试用期内员工辞退提前几天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

·工伤认定10级能赔多少
      我们都知道,进入了一个公司之后公司会为我们每个人购买保险,那么其中就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可能是您十分感兴趣的。那么工伤认定10级能赔......

·如何计算周六加班工资?
      如何计算周六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

·一、关于兼职人员辞退需要补偿吗?
      一、关于兼职人员辞退需要补偿吗?不需要补偿,公司可以告知辞去兼职,不辞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

·工伤鉴定四级伤残单位还有什么后续?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可以领取补偿金吗?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可以领取补偿金吗既然公益性岗位是特殊岗位,不适用于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就应该引导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走出认知误区,充分了解......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可以吗
      我们作为社会人,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我们都需要通过劳动来获得物质来源。我们在企业上班,会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劳动关系是认定劳动者身份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不能认定劳动者与
      劳动关系是认定劳动者身份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不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在实践中存在劳动者先被......

·建筑工程国检是什么
      建筑工程国检是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建筑工程、建筑产品及有关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具体包括国家监督抽查、仲裁、实行生产许可......

·在工伤事故赔偿项目中,没有关于误工费方面的赔偿,但却有一个停
      在工伤事故赔偿项目中,没有关于误工费方面的赔偿,但却有一个停工留薪补助。这其实与误工费的性质是差不多的了。那么您知道工伤赔偿误工费,也就是停......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是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是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这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会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因此私企员工劳动合同书范本是怎么样的?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