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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时止的规章制度无效,合同期满未续签的,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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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止”的约定,实际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应为无效条款。

   双方约定尚且无效,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自然也应当无效。实际上,“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止”的约定或规定是意图将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无限延展,扩展到此后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合同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然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止”的约定却使得作为劳动合同最核心要素的合同期限变得极不明确,有违合同法理,不能视为合同的变更。

   但是,值得说明的是,如果约定或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顺延1年(或其他固定期限)”,这样的约定或规定则并未免除己方义务、排除对方权利,可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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