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眼睛工伤十级怎么赔偿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如果遭遇到工伤损害,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鉴定等级的不同也会不同,另外,需要赔偿的项目类别也会有所差异。那么,眼睛工伤十级怎么赔偿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综上所述,眼睛工伤十级怎么赔偿的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的项目包含八项,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所差异,而且劳动者在工伤前的收入也会影响赔偿金额的多少。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现在很多人对于童工的定义都有一定的争议,很多人都以为童工是指
      现在很多人对于童工的定义都有一定的争议,很多人都以为童工是指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但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而相应的“17岁打工可以算童工吧”这种......

·经过工伤认定后能把病假改一下?
      员工如果因为发生了意外那么最好办法是及时的做一下工伤鉴定,而一般在鉴定完之后都是要休病假的,因为这样可以好好的调整一下因为工伤为受损的部位,......

·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有哪些
      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有哪些我们知道租房有租房的合同,工程建设也会有合同,那么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有哪些呢?工程质量它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如......

·员工罢工犯了法律了吗
      员工单纯的罢工行为,是不算违法的,只是单方面违反了劳动合约,是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可以拒付罢工期间的工资,期间可以让公会与员工进行协调,处理罢......

·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

·非全日制度用工备案一定要进行吗?
      非全日制度用工备案一定要进行吗?一、非全日制度用工备案一定要进行吗?不一定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需要备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哪些情况下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
      相信很多劳动者都听说过,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那么您都知道哪些情况下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吗?这个双倍工资又该如何来计......

·一、没定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没定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随时辞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经......

·单位中的孕妇可以随时辞职的吗?
      单位中的孕妇可以随时辞职的吗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与是否怀孕无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事业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事业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如果单位违反规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

·劳务费与受贿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利用手中的职权,以收受报酬为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是受贿,敢于贪腐受贿的行为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