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再婚婚后财产抚养费可以减少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当代生活人们离婚再婚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但是在离婚再婚的过程中问题就会经常出现了,再婚婚后财产抚养费怎么算?抚养费是给孩子的,但是当事人已经再婚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给孩子的抚养费是不是当事人现在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那这样子抚养费归属是谁,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为你解决。
  一、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婚姻法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给以前结婚孩子的抚养费不能算进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之中。综上所诉,再婚婚后财产抚养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是夫妻双方减少,给孩子的抚养费是义务行为,而抚养费是孩子的财产,是要落实到抚养孩子中去的,不能让自己占为己有,同时双方父母有义务为孩子营造一个非常良好的生活环境,从而能够保证孩子的身心得到良好的发展。这可以喝好的维系家庭和谐
  
  
  


·一、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可以反悔?
      一、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可以反悔?1、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2、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应严格遵照协议履行,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

·离婚去法院起诉要花多少钱?
      离婚去法院起诉要花多少钱?夫妻要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分为两种情况,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其中诉讼离婚也就是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其实无论通过......

·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怎么定义的?
      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怎么定义的?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根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国家......

·女方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重婚
      女方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重婚不管是女方重婚还是男方重婚,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重婚情形都是一样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2)明知......

·一、向公婆索要抚养费是否可以?
      一、向公婆索要抚养费是否可以?不能,因为其奶奶没有法定义务要抚养孙子。但是如果当事人奶奶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话,而小孩家境困难的话,根据婚姻法以......

·离婚后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可以吗?
      离婚后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可以吗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实践中,支付抚养费一般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

·一、离婚丈夫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
      一、离婚丈夫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离婚丈夫转移财产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故意转......

·一、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怎么分割?
      一、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怎么分割?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一方死亡的,应当平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注意此......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本罪在客观方面......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①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

·当事人双方同住多久属于重婚罪
      一、当事人双方同住多久属于重婚罪在法律上讲,重婚罪是指,夫妻之间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不管男方或是女方,在外面与别人夫妻相称,过着夫妻生活的,......

·军人离婚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军人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与普通人的婚姻相比都是有所差异的。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接下来,就让我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