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案件是否需要调解,诉讼离婚一定要调解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很显然,夫妻中的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最终的目的肯定还是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但起诉离婚程序复杂,我们发现法院一般都是先进行调解的。那在法律上,离婚案件是否需要调解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是否需要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二、离婚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一)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律师应注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辩期为满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二)主持或参与调解主体的规定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设置了诉前调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组织开庭之前,请一些具有相关资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对于促成和解协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上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程序是可以选择的,而非必须的。因此,是否选择以上调解程序,根据自身案情掌握。律师还应注意的是,调解时,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参加。若当事人认为需要不公开审理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调解,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三)关于调解的方案与内容调解与庭审不同,调解方案可由调解人员提出,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调解方案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允许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条款内容。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计入调解书。(四)与判决书不同,调解书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交调解书送交担保人。(五)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意向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而要是法院在未经过调解的情况下,就直接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话,那这样的行为显然就是属于程序违法。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破坏军婚是犯法的吗,属于犯罪行为吗?
      现役军人的婚姻是受到保护的,要是他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则就属于破坏军婚。很多人都咨询过我们这样一个问题,破坏军婚是......

·怀孕期间离婚有赔偿金吗?
      对于怀孕期间离婚的问题向来有很多人关注,但是基本上都对怀孕期间离婚有赔偿金并不知道。为了让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益,我们为您准备了......

·一、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
      一、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远没有结束,可能这依然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孩子的抚养费上,要求......

·离婚赔偿要的条件包括哪些
      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赔偿。但并不是在所有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一方赔偿的,我国法律中对离婚赔偿做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那到......

·一次性抚养费大概多少年
      一次性抚养费大概多少年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

·原配起诉重婚在哪里起诉
      原配起诉重婚在哪里起诉?原配起诉重婚应该到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起诉的流程是: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客观方面构成要见是什么?
      我国的社会已经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在生活中解决很多事情都会依据法律来解决,这样就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但是有时候还是会有违法犯......

·离婚后还能起诉重婚吗 可以的
      离婚后还能起诉重婚吗可以的1、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但......

·一、老人再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一、老人再婚后财产如何分配?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个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没有死亡之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

·离婚精神伤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离婚精神伤害赔偿标准是多少?离婚精神伤害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一般在几万元。但是如果夫......

·当前社会上,在什么情况下女方会在离婚时“净身出户”?
      当前社会上,在什么情况下女方会在离婚时“净身出户”?在司法时间中,离婚女方净身出户只有三种可能:第一,协议离婚,女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权;第二,......

·减少抚养费纠纷起诉状起诉成功的条件有哪些?
      在当代社会,抚养孩子是婚姻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往往离婚现象也非常常见,离婚时的抚养费就成了许多怨偶所争执不休的问题,有些人认为自己所缴数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