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社会抚养费执行异议书怎么写?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社会抚养费作为国家适当补偿社会公共基础事业投入的一种收费,是专门针对不遵守计划生育法的家庭征收的一种费用。所以,一旦超生、多生的,就要面临着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拒绝缴纳的,还会被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社会抚养费执行异议书怎么写?详情参考下文。
  
  一、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怎么办?
  
  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下达的征收决定到期不缴纳的,计生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被执行文号及对执行异议的理由就可以了。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社会抚养费执行异议书怎么写?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 年 月生,汉族, 省 县人,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终止执行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 计生征字(20 )第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法生育二孩为由,向申请人下达 计生征字(20 )第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自2016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生效并实施。根据该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申请人生育二孩的行为符合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根据有利于相对人的基本原则,对申请人的生育行为应当适用新法,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如果继续执行,则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裁定终止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O一六年 月 日
  
  执行异议书作为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一种抗辩手段,如果对自己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可以向当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需要写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内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就可以了。如果对异议申请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一、夫妻双方还能在协议离婚后起诉抚养权吗?
      一、夫妻双方还能在协议离婚后起诉抚养权吗协议离婚之后关于抚养权的争议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起诉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没领结婚证彩礼是否可以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没领结婚证彩礼是否可以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

·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

·结婚夫妇分居多久自动离婚
      结婚夫妇分居多久自动离婚一、结婚夫妇分居多久自动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也就......

·事实婚姻关系确认时间规定是什么?
      事实婚姻关系确认时间规定是什么?事实婚姻关系确认时间规定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结婚登记实施条例之前对于事实婚姻已确认。最高人民法院......

·结婚时间短离婚要退彩礼吗?
      结婚时间短离婚要退彩礼吗根据婚姻法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有具体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就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第一种,没有登记结婚的;第二种,......

·前夫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问题是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必须要进行执行,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生活中......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范文格式怎么写?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而我们所说的国家在运行,在发展,其实背后是由无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认真工作的结果。是人就会......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决定由谁抚养吗?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决定由谁抚养吗?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决定权:由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

·重婚罪可以诉一个人吗?
      一、重婚罪可以诉一个人吗?重婚是可以单独起诉一方的,如果只有一方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伤害就可以直接依照这部分的损害去法院起诉。因为国家机关对于......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

·新婚姻法有事实婚姻的规定吗
      民法典有事实婚姻的规定吗没有,修改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