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条件属于没有抚养能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什么条件属于没有抚养能力
  
  一、什么条件属于没有抚养能力?
  
  抚养包括物质上的抚养和精神上的抚养。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就是没有抚养能力。
  
  二、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婴儿和母亲的生理特点,这时候的婴儿最需要母亲的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婴儿自出生后两年内为哺乳期。如果哺乳期内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可以看出,在哺乳期内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以随父亲抚养为例外,法律不排除母亲和父亲双方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子女,并且对子女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应准许。
  
  三、抚养权确定的参考标准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简单点来说就是自己的生活已经很贫困,不适合抚养孩子,没有经济收入。关于抚养能力这个问题,一般都是出现在离婚案件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虽然听上去很简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建议您结合具体情况向律师进行咨询。
  
  
  
  
  


·离婚过程中
      离婚过程中,有一些需要对财产等进行划分,或者对于婚姻中一些难以调节的事情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也需要一定的流程,这个......

·夫妻诉讼离婚要多少钱 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律中规定的条件不一样,而此时需要当事人支付的费用自然也是比协议离婚要多一些的。那一般夫妻诉讼离婚要多少钱呢?而这个诉讼离......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非婚生子女就是父母没有婚姻关系生的子女,在《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那么非婚生子女抚养......

·抚养费的支付范围:失去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
      抚养费的支付范围:失去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用,通常来讲是直到孩子18周岁,有独立生存的能力。具体支付的范围按照我国最高......

·一、办理结婚登记准备什么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准备什么材料?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该怎么办
      如果在离婚的时候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话,也不会因此就免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此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计算抚养费,然后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

·子女成年后起诉抚养费应该怎么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即使父母离婚后,双方仍应该对子女有抚养费支付的情况,但是如果孩子成年后仍未得到过父母的抚养费,子......

·离婚时小孩抚养费怎么算
      生活中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而在夫妻离婚时也需要注意很多问题,育有小孩的在决定小孩的抚养权后,没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

·国家赔偿主体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主体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

·结婚之后彩礼能要回来嘛?
      一、结婚之后彩礼能要回来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

·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

·婚前赠与财产离婚时能否讨回?
      婚前赠与财产离婚时能否讨回?婚前赠与财产离婚时是不能讨回的,一方婚前赠与只要满足赠与的条件,应归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权进行分割。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