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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女儿名下,能执行女儿名下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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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夫妻内部关系而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务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女儿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综合全部事实和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女儿账户冻结后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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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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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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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

·利息和律师费是否冲突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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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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