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规章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实践中,相信大多数劳动者,都会有迟到的时候,而按照大多数单位的规章,迟到是要扣工资的。其实只要规章上的要求合理,劳动者是可以接受的,可事实往往不尽如人意,时常会出现单位依仗其规章非法辞退员工的情况。那从法律的角度看,单位规章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规章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二、单位非法辞退该如何补偿
   1、经济补偿金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们知道:“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用人单位非法辞退行为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接触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因此,如果公司存在非法辞退的行为,而又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一方还可以向公司主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其他形式的补偿金
  除了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一般经济补偿外,我国法律还对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做了其他的一些补充规定:
  (1)失业补偿金:如果是单位裁员,可以申领失业金,不过要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
  (2)违反相关法律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可以申请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例如,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是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根据实际出勤情况领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或者加班费。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应该已经知道,单位规章对劳动者有没有约束力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单位凭借不合法的内部规定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若有需要的话,也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关于双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关于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也会出现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之后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一、做工伤鉴定的程序谁出钱是合理的?
      一、做工伤鉴定的程序谁出钱是合理的?因公受伤需要进行工伤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工伤鉴定的简易流程和费用支付情况如下: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

·大家也不能单方面的认为用工关系当中职工作为弱势群
      您也不能单方面的认为用工关系当中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就永远都是被欺压的这一方,实际上有些公司遇到部分比较无赖的员工以后也是有苦说不出的。归根到底......

·什么时候做工伤认定 要怎么申报工伤认定
      一般申请工伤认定之前也要清楚的知道究竟是向哪个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有权作出工伤认定的部门是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过我......

·招童工怎么处罚,如何处罚单位招童工
      童工主要是指哪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的身心发展还不健全,国家加强了对他们的保护,规定单位不能招童工。而要是遇到单位非法招录童工的话......

·关于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

·入职三个月辞职后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每个人找到工作入职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导致离职。或是对此份工作的工作环境、薪酬,或是觉得不适合自己等等。那么,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辞职,做......

·教师死亡的工伤认定可以获赔多少
      教师死亡的工伤认定可以获赔多少学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工程合同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工程合同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

·工厂倒闭工资找谁要?
      工厂倒闭工资找谁要?一、工厂倒闭工资找谁要?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