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样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怎么样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怎么样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二、交通肇事逃逸会怎样处罚
   (一)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二)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三)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那么就会认定行为人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其中的逃逸行为则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对行为人是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交强险条款是怎样的
      交强险条款是怎样的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已变得经越来越常见,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一般是由我们所投保的别的车险的保险公司代......

·一、凭借道路交通事故报案证明可以理赔吗?
      一、凭借道路交通事故报案证明可以理赔吗?发生交通事故单凭交通事故证明是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还需要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交......

·一、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责次责赔偿比例是怎么样的?
      一、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责次责赔偿比例是怎么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

·著作权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著作权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现阶段社会发展越来越迅速,好多商品都出现了山寨和盗版。著作也不例外,市面上有很多盗版著作,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可以拿车吗
      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需要事故责任方对认定的结果进行签字认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车辆需要先行扣......

·校车超员危害主要是什么
      其实在很多西方国家,对于校车的安全性能设计的甚至是比很多知名的品牌汽车都要好的,可是目前我国在校车制造的这一方面有些技术还达不到这种标准。学......

·一、根据规定交通事故人伤能私了吗?
      一、根据规定交通事故人伤能私了吗?根据规定交通事故人伤能私了。是不可以私了的1、交通事故有人死亡,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不能私了的。......

·商标交易流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商标交易流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申请了商标但是后面又没有使用,这样其实也是一种浪费。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商标进行转让,其中把商标进行交易是......

·车祸人伤保险如何赔偿?
      车祸人伤保险如何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

·酒友让人酒后驾车出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酒友让人酒后驾车出事故是否承担责任酒后驾车的行为在我国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中的一种,那么此时被逮着的话,就要对驾驶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并且由于酒......

·什么叫可交换公司债券
      什么叫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交通事故处理的步骤是怎样的
      从一定角度来讲,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而在实践中,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当事人就应该积极的进行处理,减少因为事故给自己造成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