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为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关系是在工作中必然涉及的一种关系,要构成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劳动关系满足的法律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固定这种关系,当然如果满足实质的条件也不会受此限制,下面我们对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为哪些进行解答。
  
   一、构成劳动关系须满足哪些条件
  (一)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三)行为
  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二、怎么恢复劳动关系
  现在很大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是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在处理此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案件本身的情况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两种方式都是权利受到侵害后的补救方式。根据目前的情况,很多员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但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经常会面临胜诉后可能仍然没有办法使劳动关系得到贯彻履行的问题,在此我们想告诉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重新解雇员工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违反《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的,员工仍然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关系的恢复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仲裁的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判决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复,恢复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解除之日,那么对于这段时间的工资待遇相关福利都应该足额的补发给员工。很多当事人认为恢复劳动关系一定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关系就不能恢复,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这里要分清楚劳动关系的恢复和劳动关系的履行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恢复了并不代表劳动关系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就一定会得到双方的贯彻履行。因此就如本案中讲到的,仲裁裁决恢复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一方的态度,造成劳动关系的履行再次出现困难,但是这并不改变双方仍然具有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补救方式。
  如果员工确实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再次明确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属于再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下经常发生,那么员工可以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解除,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不发放工资、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办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后者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31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规定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的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有一定的规定,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为哪些的解答如上所述,劳动法主要调控的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样做更加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符合现实生活中面对的问题,因此,只要满足劳动关系的条件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为自己的权益增添一份保障。
  
  
  


·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流程有哪些
      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流程有哪些?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流程:施工放线→基础混凝土内预埋螺栓→(钢结构加工制作)门式刚架吊装→吊车梁安装→钢梁安装......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工伤鉴定后工资怎么算?
      受伤是每一个人不想遇到的事情,但是意外事故在所难免,在工作中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一般情况下任何企业公司都会对安全问题十分的重视,特别是从事危险......

·劳动合同收取赔偿款违约金应该怎样计算
      劳动合同收取赔偿款违约金应该怎样计算劳务合同违约赔偿金怎么算,具体如下所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

·劳动仲裁后什么时候出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后什么时候出仲裁裁决一、劳动仲裁后什么时候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是45天,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批准延长......

·如何计算劳动补偿金,劳动经济补偿金怎样算?
      劳动补偿金又可以叫做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因为......

·烫伤工伤认定的手续是怎样的?
      工人在车间工作期间,如果从事的高温冶炼工作,有时候会被飞溅的钢水烫伤,这种属于工伤范畴,工人要通过企业做一个工伤认定。只有拿到工伤认定书后,......

·公务员不发工资怎么办
      在我国,公务员是指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财政拨款。这也是许多人热衷于报考公务员的原因之一。在下文中,将就公务员......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有问题,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也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因此,在建设工程这一方面是绝不能有......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我国建筑市场非常庞大,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也就成为了各方的主要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正确......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有哪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有哪些?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有哪些?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享有会见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