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情况下单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我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向单位辞职的话,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而在试用期的话,则仅仅需要提前3日通知到单位。但对于单位而言,在一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辞退员工的话,也是需要进行提前通知的。那现实中什么情况下单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什么情况下单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什么时候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资方只有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则必须要在法律规定下进行解除,也就是需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解除情形才可以,否则单位的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还要求单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才行。更多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到我们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合同中关于定金违约金的规定可以同时索赔吗?
      合同中关于定金违约金的规定可以同时索赔吗?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最新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最新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雾霾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国家不仅限制工业排放,在农村也禁止燃烧秸秆等......

·法律中规定可以合同没有写违约金吗?
      法律中规定可以合同没有写违约金吗?法律中规定可以合同没有写违约金的,《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前毁约算违约吗?
      合同生效前毁约算违约吗?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的书面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生效。合同没生效那就不......

·哪些合同是绝对无效的
      哪些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人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否则签订的合同很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具体来说,有哪些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呢?此外,实践......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约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约,原合同是否有效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租房时,很多人都是只签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满了,双方时常也......

·合同法定金20%超过了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定金20%超过了应该怎么处理?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目前在做一些交易的时候会事先缴纳一些定金,这样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对这项交易都比较放......

·违约金在合同结算时如何处理?
      违约金在合同结算时如何处理?一、违约金在合同结算时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作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

·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 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
      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当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

·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人们之间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相互之间赠送的东西也越来越贵重,有赠车的也有赠房的,可是赠送之后后悔了怎么办,此时签订的赠与......

·买卖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买卖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

·融资居间多人合同
      融资居间多人合同一、何为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