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跟老婆离婚财产分割总么分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离婚在文化比较开放的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下去而选择离婚的案件不计其数,且我国离婚率正在逐年上涨,离婚原因大多数是因为感情破裂或出轨或家暴等,那么,对于男方来说,就会比较关注跟老婆离婚财产分割总么分的问题。下面,让我们来为您讲讲。
  
  一、跟老婆离婚财产分割总么分
  
  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婚前一方财产仍然归本人所有。
  
  二、《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此处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例如:婚前所购买股票收取的红利和婚前所有的房产所获租金。自然增值显而易见是时光飞逝岁月如梭婚前财产市场价涨了的部分。
  
  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只要是婚内收到钱都是共同的,另外比如婚前投稿婚内获得稿费和婚内投稿婚后获得稿费也是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除非明确说明只给她一个人以外,也是要分割的。)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房子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你们家出了钱房子却登记在媳妇名下此时要抓紧时间搜集证据了,比如汇款记录转账记录等等,当然对方如果承认是最好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即留下房子的一方支付给对方出资部分的房款)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综上所诉,对于男方来说,关于跟老婆离婚财产分割总么分的问题,如果婚姻中不存在过错方,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财产均等份额分割,但是如果一方有婚前财产则此财产仍然属于这一方,不进行分割。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过错方,那么法院会判决过错方少得财产,从而比较照顾另一方。
  
  


·男人出轨离婚财产法律怎么判?
      男人出轨离婚财产法律怎么判?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该如何分?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该如何分?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该如何分??此种情况,夫妻一方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登记方,相应剩余贷款由登记方自......

·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

·一、长沙市离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长沙市离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对方损失?
      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对方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

·刑事案件判刑后家属多久可以见
      刑事案件判刑后家属多久可以见一、刑事案件判刑后家属多久可以见?判刑后家属多久可以见的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家属需要等监狱的通知。《中华人......

·夫妻一方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一、夫妻一方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房子是其中一方人单独所有,则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是共有房产,未经另一半的同意抵押担保行为......

·在离婚后怎么变更孩子抚养权(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在离婚后怎么变更孩子抚养权(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

·离婚起诉书的内容是什么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除了要确定好具体的起诉法院外,还需要实际书写离婚起诉书提交给法院,这样才有可能启动离婚程序。但这个离婚起诉书的内容都有哪些......

·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原则都有哪些
      离婚夫妻要是不可避免的要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话,也要尽量的减少对子女造成的影响。而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讲究一定的原则,毕竟此时基本都是由法官依法......

·在国家赔偿法计算标准中有哪些内容?
      为了保障国家或者工作人员在日常中行使职权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等产生侵害,规定受害人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按国家赔偿法计算标准来确定赔偿......

·因打架造成家庭纠纷会立案吗?
      因打架造成家庭纠纷会立案吗?家庭纠纷打架发,如果造成轻伤以的伤情的,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是有可能立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