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四)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属于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敲诈勒索犯罪中止要怎么判断
      敲诈勒索犯罪中止要怎么判断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因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和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一般存在时间差,或者约定的地点认识不一致,中间环节可......

·法院对于拒传军令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于拒传军令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法院对于拒传军令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公安机关怎么办?
      一、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公安机关怎么办?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行贿非法所得怎么判刑?
      一、行贿非法所得怎么判刑?行贿本来就是不正当行为,将违法所得再次用于行贿,更是知法犯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

·刑事犯罪法律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违法犯罪中比较严重的一项犯罪类型,一般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而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也比较强,一般是刑事处罚,而对刑事犯罪提出规定的......

·侦查价段刑事辩护会影响检察院的最终量刑吗?
      侦查价段刑事辩护会影响检察院的最终量刑吗?一、侦查价段刑事辩护会影响检察院的最终量刑吗?侦查价段刑事辩护不会影响检察院的最终量刑,律师在侦......

·组织网络赌博罪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近年来国家采取各种形式打击赌博行为,有些公众为采取了线上赌博的方式,目前,关于赌博的软件也是比较多的,故而有人利用软件组织网络赌博罪,然......

·贪污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结合法律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进行分析。而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了主观方面的内容,那么贪污罪主......

·拘留阶段羁押必要审查怎么进行?
      拘留阶段羁押必要审查怎么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

·新刑诉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发生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尽快的展开侦查。公安机关办案,必须要注重证据,如果证据不全,检察院也不会发起公诉,会要求公安机关重......

·聚众淫乱罪好取证吗
      对于聚众淫乱的事情,您多少都有所耳闻,这也是不堪入目的事。国家的法律,对于聚众淫乱是定罪的,并且处罚力度也不小,但是定罪之前要注意取证,但是......

·新《刑法》贪污20万判几年
      一、新《刑法》贪污20万判几年(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