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有什么用?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有什么用?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有什么用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外国的中央银行,有的只对法定存款准备金计付利息,有的对所有存款准备金都不计付利息,但我国对所有存款准备金都计付利息,且利率相对较高。
  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是短期利率的基准,人民银行降低这个利率,其他短期利率都会随之下降。
  以前央行票据、短期国债、金融债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所以各商业银行可以以这些短期有价证券为依托,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现在这些利率下降,人民币理财产品基本上就没戏了。货币基金的收益也大都来自于短期有价证券,估计收益率也会大受影响。
  最近,央行还有意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降低央行操作成本。存款准备金率已经成为宏观调控中货币政策的重要数量工具。无论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其他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都把存款准备金率作为调控市场货币、流动性的重要手段。去年中国在利率手段受限情况下,先后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得大型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率执行从1984年以来的历史最高水平,可以说把存款准备金率使用到了极点。
  一般情况下,当市场流动性泛滥、经济过热、通货膨胀情况下,为了回收市场过剩流动性会采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让商业银行多上缴存款,以约束其放贷冲动。当经济低迷、通货紧缩、流动性不足情况下,往往会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流动性。
  大部分国家都对商业银行存放在央行的存款准备金计付利息。而无论法定还是超额准备金利率,央行有时也都作为调控工具来运用。
  应对通胀将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货币政策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紧缩市场流动性是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核心。那么,就离不开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在存款准备金率上,除了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缴存比例外,更应该在准备金利率上对商业银行具有吸引力,从而使得调动商业银行缴存准备金特别是超额准备金的积极性。目前,法定准备金即:大型商业银行18.5%那部分准备金存款利率为1.62%、超额部分即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为0.72%,现在大型商业银行存款付息率为1.3%左右,也就是说,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正利差为0.32个百分点,超额准备金存款为负利差0.58个百分点。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法定准备金必须缴纳而且还有利可图,而超额准备金没有约束性而且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亏本0.58个百分点。
  在当前中国通胀形势依然严峻情况下,应该适度提高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鼓励商业银行在缴足法定准备金以后积极存放超额准备金。这才能达到回收市场流动性的目的。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综上所述,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其实就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一个工具,通过提高或降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来减少或降低社会中的货币流通量从而实现缓解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状况。虽然政府这么做成本压力很大,但是通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等业务将资金充分利用,从而获得收益,这样就可以缓解一下成本压力。
  
  
  


·结婚后负债算共同债务吗?
      结婚后负债算共同债务吗?结婚后负债不一定算共同债务,结婚后欠的钱必须用于共同生活,才属于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

·全款买卖合同一般违约金怎么计算?
      全款买卖合同一般违约金怎么计算?一、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规定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一、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一般来说这是与贷款或借款时,订立的合同所决定的。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

·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是否有效?一、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

·欠债不还起诉担保人能否拘留?
      欠债不还起诉担保人能否拘留?一、民事纠纷的拘留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谅解书签完字他欠钱不还怎么办?
      谅解书签完字他欠钱不还怎么办?谅解书签完字他欠钱不还可以选择起诉,此时已经有了足够的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不能......

·挪用疫情的救灾款物属于犯罪吗
      挪用救灾物资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量刑处罚。【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当事人是否要约定借款用途
      当事人是否要约定借款用途一、是否要约定借款用途个人借款需要约定用途:1、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

·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报告怎么写?
      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报告怎么写?一个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会用到大量资金,这时出于融资的需要,公司可以公开发行债券,这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公司要......

·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一、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

·贷款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中止中断区别有哪些?
      ?一、贷款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中止中断区别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

·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一个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常会遇到资产的增多或者是减少的问题,当然如果在公司资本减少的时候不能及时的抑制资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