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拆迁企业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拆迁企业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企业职工安置补偿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
  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内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选。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同类区位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再安置拆迁定销房的补偿方式。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进行补偿,并由拆迁人提 供拆迁定销房进行安置的补偿方式。
   2、评估机构的准入、确定和评估程序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机构的确认,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目 录中选定,并在拆迁地点公示3日。公示期间,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持有异议(以书面申请为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目录中抽签确 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已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上述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 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 书面申请复核。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3 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经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且误差较大 的,鉴定费用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经鉴定,评估报告正确的,应维持原评估 报告,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
  已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合法变更手续的住宅房屋,按非住宅房屋认定。
  (一)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的,由评估机构按商业性非住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及相关技术规范 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二)属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4、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并仅有一处住房,且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直接安置60平方米的拆迁定销房。拆迁定销房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的价格结算。
   5、评估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评估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拆迁企业职工安置补偿标准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用。另外我们在这里提醒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等情况的不同,企业安置补偿标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如果存在差异,以当地的相关规定为主。通常情况下,其制定的标准都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
  
  
  


·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

·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少是否可以马上离职
      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少是否可以马上离职?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

·对工伤待遇纠纷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
      对工伤待遇纠纷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根据《民事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工......

·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 建筑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
      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建筑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也很高,自然也受到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被辞退后加班费还能讨回吗
      被辞退后还可以要加班费的。在职期间加班的话,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加班费,如果在辞职后还没有支付的话,可以持加班记录等实际证据和单位协商要......

·法院扣债务人工资怎样给债权人?
      法院扣债务人工资怎样给债权人?一、法院可以冻结债务人工资么?法院可以冻结、提取债务人工资,但因保留生活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

·劳动者对于单位不满意可以选择辞职,单位也可以开除不满意的员工
      劳动者对于单位不满意可以选择辞职,单位也可以开除不满意的员工,这都是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可是劳动合同解除要怎么赔偿劳动者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

·入职一个月离职工资怎么算?
      入职一个月离职工资怎么算?算工资的时候一定要知道日工资计算公式: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所以......

·厂里招收童工会怎么样?
      时代的发展,业务上的繁忙,使得很多企业和厂家为了压低劳动成本加快生产速度,就会选择招收童工进行劳作。但是他们忽略了我国的劳动法,我国的劳动法......

·关于事业单位加班工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事业单位加班工资有关规定是什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给予员工的奔丧假时间有多久
      奔丧假时间有多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