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法定撤销权是对债权人法益被侵害的一种保护,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法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任意行使撤销权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其实法定撤销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
  
  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5、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不影响撤销权行使。
  
  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
  
  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通过上文的详解我们了解了在有些情况下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撤销的的情形。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适用的是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债权人法益被侵害,只有符合法定的撤销权,且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才有效。更多关于债权人权利如何行使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

·打了借条没收到钱借条名字写错有关系吗?
      打了借条没收到钱借条名字写错有关系吗?一、打了借条没收到钱借条名字写错有关系吗?有关系的,对于借条中相关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协商改正,并履......

·企业该怎样减少债务风险
      企业该怎样减少债务风险一、企业该怎样减少债务风险为了减少债务风险,避免应收账款追不回,企业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履行合同手续要完......

·安徽明光农村拆迁补偿款是多少呢?
      安徽明光农村拆迁补偿款是多少呢?在今年的上半年,有不少地区加入拆迁大军之中,为了能使拆迁有序的开展,出台相关的补偿政策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毕......

·借钱的时候借条怎么样写是永久的
      借钱的时候借条怎么样写是永久的?借条时效最长是20年,不可能永久有效的,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从第一次主张之日起三年,......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

·抵押贷款还款后多久拿他项权证?
      在现代社会,如果需要向银行借款的话,那么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程序,担保程序在线的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抵押贷款,当然如果在还款之后是可以拿......

·私募基金不托管条款怎么办?
      私募基金不托管条款怎么办?一、私募基金不托管条款怎么办?市场上说的监管、保管、存管,基本都是托管的范畴。私募产品的托管要求比公募基金宽松,托......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的职责和义务(一)律师的职责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

·怎么讨债最有效的方法有哪些
      怎么讨债最有效的方法有哪些和解法,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

·抵押合同的条款包括什么
      抵押合同的条款包括什么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一、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逾期付款利息按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定与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的本意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