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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有要求吗 一、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要求吗?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在正常情况下,超过60日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申诉中止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的情况。实际上,申诉中止起到了延长时效的效果。
二、劳动争议诉讼有时效要求吗
劳动争议诉讼具有时效要求。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在有效申诉时间内,赶快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需进一步向法院起诉,也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进行起诉。很多人正是因为错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丧失了依靠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则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也不予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有要求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劳动仲裁的时效与劳动诉讼的时效是不同的,这点您还请多注意,不要将二者搞混淆了。实践中,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要及时采取措施来解决劳动争议,以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解决劳动争议时莫错过了相关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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