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已出租的房屋能够出售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手上有一套闲置的房屋刚出租出去,就有人愿意花钱买房。房主本意当然是想卖房,但又顾及到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那已出租的房屋能够出售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已出租的房屋能够出售吗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均可以上市交易。具体包括:
  (一)按照成本价、标准价以及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
  (三)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四)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按照高于规定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只要是满足上述条件,在已经取得了房屋合法产权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并不涉及此房屋是否已经出租,也就是说,已经出租的房屋是可以出售的。不过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还要注意一些操作细节。
   二、出售已出租的房屋要注意什么
  已经出租的房屋,由于此时房屋出卖人与承租人具有出租的合同约定,受合同的限制,所以在出售此房屋时形成了房屋出售者也是房屋的出租人、房屋的购买者和房屋承租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要谨慎处理。在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时,有两个概念需要涉及,一个是“优先购买权”,另一个是“买卖不破租赁”。
   (一)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在出租合同的存续期间,如果租客满足了以下条件,都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2、须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房屋于第三人。不能是赠与、遗赠、继承、公用征收、征用等非因买卖而转移标的物,否则对他人的干预即属过分。
  3、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4、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5、出租人须以一定的形式通知承租人。我国现行法律均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的房屋,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管是采取书面形式,还是采取口头形式,只要出租人将其意思表示传达给承租人即可。
  所以,如果您正打算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承租人确认放弃购买的情况下才可以出租,如若不然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二)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一般来说,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承租人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买受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同时,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认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上文的介绍中了解到,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出售的。但在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时,一定要把该房屋承租人的意愿一起考虑,如果因未能向承租人说明房屋出售情况或未能考虑到承租人购买意愿而导致房屋出售宣告无效那就得不偿失了。
  
  
  


·疫情推迟还房贷的规定是什么?
      疫情推迟还房贷的规定是什么?疫情推迟还房贷的规定是理论上是可以推迟还款的,但具体要以银行的政策为准。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印花税:房款的0.05%3......

·首付买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很多年轻人在买房时由于资金缺乏都会选择首付贷款的方式,在房屋买卖达成协议之后就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对首付款以及房屋信息,房屋的价款等......

·二手房买卖的费用有哪些
      二手房的买卖也是涉及到了相关费用的,这也是购房者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那究竟,二手房买卖的费用都包括了哪些呢?其中的税费又应该由谁来承担?请跟......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认定“住改非”的房子?
      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认定“住改非”的房子?  住改非是指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改变自己的住宅为商铺进行经......

·买二手房要小心的陷阱有哪些
      买二手房要小心的陷阱有哪些1、小心避税陷阱,一些中介公司或者卖方经常会给购房者提供一些“避税”方式,如真买卖假赠与、定金当租金再过户、先公证......

·房产他项权证到期后怎么处理
      贷款买房、房产抵押成为现在投资买房、买房置业、创业的选择,而在这个过程中,他项权证就这么产生了。但是很多人,对合同中的这个词汇并不了解。房产......

·房屋赠与合同协议书怎么写,有哪些注意事项?
      房屋赠与合同协议书怎么写,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房屋赠与合同协议书怎么写?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房屋装修伤人由谁承担责任
      房屋装修伤人由谁承担责任据民法总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精神及实践经验,确定雇佣人是否承担转承赔偿责任,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害人是雇佣......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都有哪些?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都有哪些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婚后父亲给儿子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亲给儿子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父母出资为自己的购房,落在自己的子女的名下,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

·离婚房屋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离婚房屋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