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婚姻是将两个不同的人组合到一起,当两个人在结婚的时候就立下誓言,要共同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那么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呢?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的财产就是算夫妻共同的财务,至于婚后的债务问题,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要求共同偿还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执行
  
  在明确了哪些债务时夫妻共同债务后,还要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受益;
  
  (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明确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处理方式。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通过上文对问题“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所谓的夫妻财产,是指婚后的财产。两个结婚走到一起,就必须承担相互的责任和履行义务,如果一方有债务上的问题,另一方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父亲欠债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父亲欠债子女有义务偿还吗父亲欠债子女有义务偿还吗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也就是子女没有义务给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子女继承了父......

·欠钱还不起被起诉到法院会怎么样
      欠钱还不起被起诉到法院会怎么样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非常厌恶欠钱不还的人,但是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故意欠钱不还的,有的人确实是因为自身经济紧......

·税款与罚金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税款与罚金法律上有什么区别?1、税收罚款与税收罚金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判多久?
      很多人出于谋取私利,非法吸收闲散资金,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

·应该要怎样区分夫妻债务
      应该要怎样区分夫妻债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是个人签订的,还是共同签订的,都是属于夫妻......

·涉税条款合同附件的内容是什么?
      涉税条款合同附件的内容是什么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近几年来全面实施的状况来看,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是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的。企业......

·一、离婚前一方负责全部债务怎么写?
      一、离婚前一方负责全部债务怎么写?夫妻在拟定离婚协议的时候只需要将债务的分配条款直接写明是一方负责全部债务即可,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离......

·解除债权债务协议条件有哪些?
      解除债权债务协议条件有哪些?一、民法典上规定的解除债权债务合同的条件1、《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分割?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债务如何分割的相关问题,确定离婚债务分割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债务......

·欠钱坐完牢还是不还能怎么办?
      欠钱坐完牢还是不还能怎么办?《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欠钱人有钱就是不还怎么办
      欠钱人有钱就是不还怎么办?欠钱有钱而不还钱是可以直接向院进行起诉的;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要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1、写好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

·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怎么理解?
      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怎么理解?一、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