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诉讼费又是多少?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诉讼费又是多少? 一、合同撤销权
  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第一、二两种情况,系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行使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
  (3)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合同撤销权诉讼费
  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合同撤销权诉讼费大概在150-200之间,但是这并不包括律师费。一般情况下合同撤销权的诉讼费需要原告事先预交,在审判结束后如果胜诉了则可退还由败诉方缴纳,反之亦然。诉讼费的预先缴纳是必须的,在起诉前必须要准备好。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有哪些在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就买卖达成合意的,通常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对于合同中对方的商业机密,此时也应当严格保密。......

·担保合同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生效时间一、担保合同生效时间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范本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红木家具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三年合同到期该怎么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我们都能够知道是有一定的活动限制,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企业打工的人员,那么如果签订的三年合同到期了,对于拒签的情况,应该要......

·合同履行的情况承诺书怎么写?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
      合同履行的情况承诺书怎么写?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一、合同履行情况承诺书范文:合同履行情况承诺书甲方: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第一条、......

·律师非诉讼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
      社会上一般认为律师是请来打官司的,但是不打官司的律师可以帮助您解决好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律师非诉讼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主要是委托律师来代理非诉讼......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

·无效婚姻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随着科技的发展生活的进步,日益增长的文化精神追求,夫妻之间对物质生活的需求逐渐不同,最后分道扬镳,离婚的次数越来越多,但是人们对离婚的概念存......

·外汇期货合同,外汇远期合约的区别
      外汇期货合同,外汇远期合约的区别是什么?生产生活中,人们都会进行商品的交易,我们支付商品的价款,商家给我们商品。但是有些东西数额较大,一次性......

·试用期要签合同吗?
      ?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

·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一、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