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七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以及计算清算所得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一、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七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第一,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第四,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第五,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第六,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

  
      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 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 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第三,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私营保险公司会破产清算吗?
      私营保险公司会破产清算吗?一、私营保险公司会破产清算私营企业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

·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和法人吗?
      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和法人吗?一、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和法人吗?可以是股东等自然人,不可以是法人,依公司具体形式有不同要求:1、如果是有......

·企业破产法的溯及力规定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的溯及力规定是什么?一、企业破产法的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企业破产法的溯及力的规定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新的企业破产法发生规定之后......

·破产清算收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破产清算收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如何确定破产清算收费标准如下: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

·破产清算顺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破产清算顺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企业无法正常运营一直亏损后,很多人都会选择将企业申请破产,虽说企业亏损严重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的审核是非常严......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顺序细则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顺序细则一、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公司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清算责任人有哪些
      破产清算责任人有哪些?一个企业,若是经营不下去了,会选择申请破产。公司申请破产,是有一定程序的,对于财产的清算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公司的债......

·企业破产法债务范围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法债务范围是怎样的一、企业破产法债务范围是怎样的(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

·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律师服务
      在办理公司、企业破产的案件中,律师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第一,代理或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申请宣告破产可以......

·开发商申请破产后小买家怎么办?
      开发商申请破产后小买家怎么办?近几年,开发商破产,交不出房屋的事件并不少见。有的开发商甚至拿着业主们的钱直接跑路了。这种情况十分令人恼火。那......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企业宣布破产后,所面临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当企业宣布破产以后,一般会有专门的人员来管理公司的破产以后的相关工作。破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